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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發言需謹慎 不實信息將擔責

蘇州一被告侵犯企業名譽權被判賠償損失5萬元

2024年03月15日08:46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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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微信群發言需謹慎 不實信息將擔責

在微信群中惡意發布大量捏造的不實信息,詆毀同行,造成同行名譽受損。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名譽權糾紛案,判決被告王某書面道歉並賠償某建材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

2020年1月,謝某、陳某注冊成立某建材公司,該公司是一家從事建筑材料、瓷磚批發銷售的企業,在蘇州地區銷售“某江”品牌材料。同時從事瓷磚批發銷售業務的王某與某建材公司均在一個近500人的蘇州瓷磚生意交流微信群中。2021年7月,王某在該微信群中將“某江”建材描述為“過街老鼠”“社會毒瘤”,評價“某江”建材在其他城市口碑差,利用低價傾銷的方式搶走零售商的客戶,並號召其他銷售商抵制“某江”建材,致使多家瓷磚零售商要求某建材公司拉走擺放在他們店內的貨品,造成某建材公司的經營受到影響。為此,某建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權行為、公開道歉並賠償各種損失15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企業法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該案中,王某在微信群中將“某江”建材描述為“過街老鼠”“社會毒瘤”,認為“某江”建材利用低價傾銷的方式搶走銷售商的客戶。某建材公司是否採用了低價傾銷的方式進行不當競爭,並未經相關價格部門認定,王某發表的上述言論沒有相關的事實和証據予以印証,相反,這些言論號召各銷售商抵制“某江”建材,使多家瓷磚零售商對“某江”建材品牌產生負面影響,致使該公司受到損失。王某的上述行為主觀上具有過錯,構成對某建材公司名譽權的損害。法院綜合考慮王某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持續時間及影響范圍等因素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吳寧劍)

■法官說法

企業享有名譽權,體現為企業的商譽。商譽是企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正面的社會評價凝結了企業長期累積創建的品牌形象,也是企業生存、發展重要的無形資產。我國法律規定,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企業的名譽,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名譽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當言論傳播是侵害企業名譽權的主要形式。網絡虛擬性、交互性與實時性加快了言論表達的頻率,擴充了言論傳播的廣度。因此,網絡中的言論超過限度實施貶損、侮辱他人的,應屬於侵害他人名譽權。

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網絡上發生的企業商譽侵權糾紛日趨增多,不但給企業經營造成了嚴重影響,也在一定程度影響了營商環境。

本案中,承辦法官根據相關証據,依法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了對某建材公司名譽權的損害,並據此判決賠禮道歉及賠償經濟損失,讓侵權行為人承擔了侵權責任。該案判決后,某建材公司再未受過同行的惡意誹謗,在當地起到了較好的示范效應,也推進了當地營商環境的優化。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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