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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時確定的撫養費 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增加?

2024年01月23日08:50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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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父母離婚時確定的撫養費 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增加?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碩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未成年子女起訴父親一方,要求增加父母離婚時確定的撫養費,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李某與趙某曾是夫妻,婚后兩人生育一女,后雙方因夫妻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女兒由母親趙某撫養,父親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七年后,物價已有較大的漲幅,女兒已上高中,生活開支和教育開支增加了許多,李某每月支付的500元撫養費,早已不能滿足女兒的生活和教育支出,加上趙某個人收入有限,趙某便以女兒的名義起訴至和碩法院,要求增加撫養費。

  和碩法院經審理支持了趙某的訴訟請求,判令李某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增加至每月支付1200元,直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

  主審法官表示,父母之間婚姻關系的結束,並不影響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當撫養孩子一方在生活上有困難,且因為客觀原因改變,要求另一方增加撫養費的,有能力一方應當主動承擔責任,增加撫養費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張雙平)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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