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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戶半年后辭職 公司索賠合法嗎

2023年12月06日09:05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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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顧

李某入職一家公司從事程序研發工作,月工資標准1.5萬元,雙方簽訂了有效期至2022年9月的勞動合同。2019年底,公司為李某辦理了戶籍進京手續,並落戶至案外公司集體戶。2020年6月,李某以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當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認為,一直將李某作為重點員工培養,為此投入了包括薪酬、培訓等成本,並為他辦理了戶籍進京手續,而李某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各種損失,如吸引優秀人才的機會成本損失、落戶的各項費用損失、崗位效率損失等,因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20萬元。李某稱,入職通知書的“薪資標准”一欄載明“單位輔助其辦理戶口”,這表明,輔助辦理戶口屬於其在職期間應享受的待遇,而非特殊福利。法院經審理,綜合考慮戶籍進京指標稀缺性、實際任職時間等因素,判決李某賠償公司損失10萬元。

法官釋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僅能約定兩種類型違約金,即勞動者違反因專業技術培訓約定的服務期所產生的違約金,以及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所產生的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其他情形下的違約金。

然而,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時常在簽訂勞動合同或單獨簽訂協議書時,約定由用人單位辦理本市戶口,並基於此約定服務期以及違約金。該違約金類型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為由起訴,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難以得到支持﹔但若勞動者離職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並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以賠償其損失為由起訴,法院將綜合考慮雙方約定、戶口稀缺性、實際任職時間、工資標准、辦理戶籍實際支出費用情況、對后續人才招聘的不利影響等因素,酌情認定相關損失。

上述案件中,公司與李某在入職通知書中已明確約定辦理落戶事宜,后公司的確為其積極辦理落戶手續,甚至在公司不具備集體戶口立戶、開戶資質的情況下,另尋單位代辦。雙方雖未書面約定由此產生的服務期,但李某在落戶后僅半年便提出離職,上述行為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李某應賠償公司相應損失。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單位不得為勞動者離職設置額外障礙,干涉勞動者辭職自由。但與此同時,誠信乃為人之本,勞動者離職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並造成用人單位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也是應有之義。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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