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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時光的長河裡,讓非遺綻放新彩

2023年12月02日08:59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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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在時光的長河裡,讓非遺綻放新彩

  非遺腰鼓進校園 新華社發

  舞龍表演 新華社發

   【法眼觀·文化作品知識產權保護①】

   英歌舞火了。這項“又老又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集戲劇、舞蹈、武術於一體,熱鬧鏗鏘,傳遞出強烈的生命力,被觀眾譽為“中華戰舞”。

   英歌舞是廣東潮汕地區頗具代表性的傳統藝術,如今經過短視頻平台的傳播,不僅火出了省,還火出了國。普寧英歌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李俊浩帶領的青年英歌隊,接到的“訂單”一路排到了泰國,但他的心情卻是喜憂參半。

   兩年前,李俊浩打了一場關於英歌舞的“商標保衛戰”。近年來,“英歌”被個人或單位注冊為商標的情況屢見不鮮,覆蓋包括表演在內的多個領域。其中,商標“英歌YingGe”注冊在文字出版、組織表演、體操訓練等服務類別上。這意味著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其他任何人和單位使用“英歌”二字從事相關服務,都可能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2021年2月,在廣東省非遺法援律師團的幫助下,李俊浩正式對該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以“容易對我國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為由裁定爭議商標無效。

   這是當下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的處境。隨著越來越多非遺資源得到開發、走向市場,非遺在創造性轉化中也面臨“侵權易、維權難”問題,亟待答好知識產權保護這項新題。

  問題:當“李逵”遇到“李鬼”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保護始於20世紀90年代末。中南大學中國文化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易玲告訴記者,改革開放后,我國開始對民族民間文化遺產進行了大規模、有組織、有計劃的普查和採錄。盡管如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仍面臨著嚴峻形勢。一些以身口相傳為依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消失、損毀,非遺傳承后繼乏人,收集、整理、調查、記錄、建檔、展示、利用、人員培養等工作普遍存在資金、人員不足的困難。在這樣的背景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應運而生。

   以該法為核心,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作為主要保護機構先后成立,以“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為主要保護制度的保護體系逐漸建立。在此過程中,非遺逐步擺脫瀕臨失傳的命運,其文化價值與商業價值更加凸顯,非遺知識產權保護成為新的時代課題。

   老鵝是江蘇揚州最具群眾基礎的美食之一,其中“黃玨老鵝”頗負盛名。張師傅作為家傳技藝第六代傳人,獲得該項目區級、市級傳承人稱號。然而,市面上另一商家也打著黃玨老鵝制作技藝傳承人的名號開店營業。張師傅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一紙訴狀交到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宣傳,並賠償損失。

   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黃玨老鵝技藝被認定為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揚州市民共有。張師傅被授予代表性傳承人稱號,並非授予其對於該技藝的獨佔所有以及獨佔使用,自己的宣傳並未造成原告任何損失,是正常的商業宣傳。

   對這樣的辯駁,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被告是同業競爭者,被告未經依法認定,使用原告依法獲得並形成了其特有經營性的標識,會影響相關公眾的判斷和選擇,從而增加了選擇與被告交易的概率,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因此,被告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焦點:非遺的知識產權主體是誰

   雖然被告輸了官司,但其提出的問題——非遺的知識產權主體是誰,卻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北京知識產權法研究會會長曲三強總結,非遺是人類在長期的歷史發展和勞動生產活動中創造、形成並積澱傳承下來的各種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這些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非遺具有創造性、無形性,同時具有經濟價值,加強非遺的知識產權保護無疑非常必要。

   然而非遺的形成過程,使其與知識產權有天然的“矛盾”。

   廣東省非遺法援律師團團長鄧堯律師關注非遺發展多年,他在調研時發現,不少非遺的工藝千百年來主要的學習方式可能就是模仿。比如四大名繡之首蘇繡,歷來就有以文人書畫作品為繡稿的傳統,繡娘之間也相互學習模仿。傳統工藝這一特征傳承至現代社會,就容易陷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困境。

   “這樣的形成過程決定了非遺往往是族群成員共享,甚至是在整個社會公共環境中被普遍使用,具有群體性和不確定性。而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具有鮮明的專有性和明確性特征,是特定智力成果的創造者。這種群體性與特定性的沖突表現得尤為激烈。”易玲補充。

   非遺的知識產權在一定程度上內含公共利益與私權保護的沖突。中國人民大學文化遺產法研究所所長王雲霞指出,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一旦權利人擁有了一項知識產權,即便是非遺傳承人,也不能夠再使用同樣的元素來申請商標,甚至可能無法繼續生產、銷售、演繹、傳播等。“由此帶來的后果,就是非遺傳承人可能失去對非遺知識產品的控制,導致其面臨被歪曲或濫用的風險。另一方面,非遺的傳承和發展也需要社區和公眾的參與和支持,而專有性保護可能會限制公眾的參與和共享。”易玲認為。

   現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並未明確如何與知識產權保護法相銜接。如何厘清非遺產權的分屬,對非遺實踐以及傳承人的知識貢獻進行知識產權保護,亟待明確。

   王雲霞認為,相比於事后維權,更為根本的辦法是在非遺申報過程中進行詳盡調查,“一項非遺是由其后人傳承,還是在社區傳承,具體究竟流傳在哪些地方,誰是這項非遺的權利主體,都需要專業人士調查清楚”。

   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述黃玨老鵝案件中,除了判定被告侵權外,法院判決書中還明確,被告的違法性在於冒用“代表性傳承人”的稱號。至於被告能否以“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名義進行商業宣傳,應由相關職能部門認定。原告不因“代表性傳承人”的身份而享有對黃玨老鵝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名稱使用的壟斷性權利。

  前景:根據非遺特點適當改造知識產權工具

   為保護自身權益,李俊浩在非遺法援律師團的幫助下,設計出屬於自己的英歌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商標並成功注冊,但如何保護自己在內容上所做的創新,他仍然有一些困擾。

   “普寧英歌主要靠臉譜去區分人物角色,服裝方面隻有主要角色有區分,后面的人都是統一的。我們根據人物的性格特征,給每一個角色都設計了服裝,讓其更有辨識度。”李俊浩說,他們還將一些武術招式加入了普寧英歌的動作,“但有的人直接照抄,還說大家都是跳英歌舞,學一學又怎樣”。

   創新性是獲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必要條件。著作權領域要求作品具有獨創性,商標權領域要求商標具有顯著性,而在專利權領域則要求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非遺項目的創新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過一起典型案例。

   民間藝術家洪福遠從事蠟染藝術設計創作多年,曾創作作品《和諧共生十二》。貴州五福坊公司以促銷為目的,擅自在商品上裁切性地使用了洪福遠的畫作。洪福遠向法院起訴。案件審理中,五福坊公司委托的設計公司辯稱,原告作品中的鳥紋圖案源於貴州傳統蠟染,原告方主張的作品不具有獨創性,因此不存在侵權。

   法院認為,洪福遠畫作中兩隻鳥尾部重合,中間採用銅鼓紋花連接而展示對稱的美感,正是傳統蠟染藝術的自然紋樣和幾何紋樣的主題特征,可以認定作品顯然借鑒了傳統蠟染藝術的表達方式。但洪福遠作品對鳥的外形進行了補充,豐富了鳥的眼睛、嘴巴線條,對鳥的脖子、羽毛融入了作者個人的獨創,使得鳥圖形更為傳神生動,中間的銅鼓紋花也融合了作者的構思而有別於傳統的蠟染藝術圖案。因此,法院認定該畫作屬於傳統蠟染藝術作品的衍生作品,是對傳統蠟染藝術作品的傳承與創新,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特征。

   “但是在非遺領域,需要保護的不一定是已經固定下來的作品,而是某些表演形式。”王雲霞談到了非遺著作權領域的一起案件。電影《千裡走單騎》中出現的“雲南面具戲”實際上是貴州的“安順地戲”,可影片中卻未提及此事。當時的貴州省安順市文體局認為這一做法侵犯安順地戲的署名權,於是提起訴訟。但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作品,戲劇種類並不是保護對象。“所以原封不動適用現在的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非遺是有問題的,需要對知識產權工具進行適當創新改造。”王雲霞說。

   李俊浩也在思考:“如果保護得太好,別人想學學不了,也會局限非遺的傳承發展。”

   在易玲看來,這是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過程中的基本矛盾。“知識產權制度具有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合法權益和保障知識產品的傳播和利用,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和科學文化繁榮的價值目標。”她表示,可以根據非遺的特點和保護需求,在賦予權利人專有權利以鼓勵傳承和創新的同時,設定一些限制條件,以保障社會公共利益。(記者 陳慧娟)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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