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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主播違約,直播平台如何維權?(律師信箱)

李國清
2023年11月09日08:19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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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簽約主播違約,直播平台如何維權?(律師信箱)

  李律師:

  您好,我司是一家互娛文化公司,創建了自己的網絡直播平台。我司為平台招募主播時,與主播及其經紀公司簽訂了《主播獨家合作協議》,協議約定:未經我司同意,簽約主播在直播競品平台上進行相同或類似合作,構成根本性違約的,需要支付違約金。

  最近,我司簽約的一名外籍主播在其社交平台單方面宣布解除與我司的合作協議,並開始在另一平台直播。我想咨詢:簽約主播違約,我司應如何維權?違約金應如何界定?

  互娛文化公司負責人 葉先生

  葉先生: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若情況屬實,該主播的行為侵犯了您公司的合法權益。網絡主播違反約定的排他性合作條款,未經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從事類似業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您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權。關於違約金數額,應當綜合考慮網絡直播這一新興行業和直播平台的特點,以及簽訂合同時對您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預見性。

  具體為您解釋如下:

  ■ 合同的解除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據您所述,該主播在社交平台上單方面宣布與您公司解除合作,但此行為並不是明確的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應當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方式明確無誤地向合同相對方發出。主播並未有效行使合同解除權,不能視為合同已解除,其仍應遵守合同約定。

  ■ 根據合同約定,確定對方違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若您描述屬實,三方(您公司、主播、主播經紀公司)確實自願建立合同法律關系,且《主播獨家合作協議》內容為三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協議為有效,各方理應依約恪守。

  從您描述的條款來看,該協議已對主播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該主播未經您公司同意在競爭平台直播構成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處理

  由於涉案主播是外籍人士,您公司在維權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若你們在合同中約定了由中國的法院管轄,或該主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抑或該主播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但合同在中國領域內簽訂或履行,以上情況均可以在中國的法院立案審理。您公司可以請求判令該主播繼續履行獨家合作協議、立即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動並支付相應違約金。

  管轄級別上,以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為原則,若爭議標的額加大,或您公司需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另外,您公司需要確認該主播是否有工作許可証、工作簽証等,從而規避非法用工等問題。

  ■ 違約金的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本案中,違約金應當以網絡主播從平台中獲取的實際收益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結合主播個體商業價值等因素來合理酌定。同時,應當充分考慮網絡直播行業的特點,直播平台在前期運營中通常需要較多的成本,而主播違反合同在第三方平台進行直播的行為給直播平台造成損失的具體金額實際難以量化,如對網絡直播平台苛求過重的舉証責任,則有違公平原則。因此,建議您在主張違約賠償時應考慮到您公司能夠量化的損失以及公司平台的現狀等情形,根據公平與誠實信用原則酌情確定違約金金額。(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 李國清)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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