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燒烤熱過“火” 意外燒傷誰擔責?
無錫惠山區法院:燒烤活動組織者應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導讀
近年來,戶外露營野炊成為一種流行的休閑度假方式,走進越來越多市民的生活。一張桌子、幾張椅子、一個燒烤爐、若干食材,就可以讓人們遠離城市的喧囂並親近自然、釋放壓力。可若不加注意,這些行為也會面臨風險。一般來說,“約飯”、聚會等社會交往活動帶有善意性、無償性等特點,法律上將這些行為概括為情誼行為,並不存在法律強制介入的必要。但是在某些具有危險性的情況下,出於安全保障目的,法律賦予活動組織者或參與者特定的注意義務,一旦相關人員未盡到或違反了該注意義務,則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露營燒烤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法院依法判決燒烤活動組織者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判決兼顧了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本案的審理無論是在裁判規范還是在行為導向上都具有積極的指引意義。
露營燒烤聚會 液體酒精惹禍
春末初夏的某日,天氣晴朗,市民湯某邀請了陸某等多人至某公園露營燒烤。當天,湯某隨車攜帶了燒烤材料、燒烤爐、液體酒精(用於給燒烤爐生火)等至公園。下午3時左右,湯某、陸某在燒烤爐邊准備燒烤,其余人在公園周圍游覽。當時燒烤爐放置於燒烤院子中央,湯某攜帶的液體酒精放置於燒烤爐旁邊。湯某正在燒烤爐旁邊忙碌,陸某上前想看看食物烤得怎麼樣了。一陣風吹來,放置有液體酒精的燒烤爐瞬間竄出火苗,直奔陸某而去,陸某當即面部、手臂著火。湯某及同行人將陸某面部、手臂火焰扑滅后送至醫院進行住院治療。醫院診斷陸某面頸部、前軀干及雙上肢被酒精火焰燒傷,並對其進行了頸部擴創、異種皮覆蓋術、頸部擴創植皮修復術等多項手術,陸某合計住院37天。之后,陸某進行了傷殘鑒定,頸部和面部燒傷分別被評定為九級傷殘、十級傷殘。
美好“故事”成“事故” 由誰“買單”扯不清
本來美好的露營故事卻釀出了事故,大家不歡而散。誰該為陸某的受傷負責?昔日的好友為此鬧上法庭。陸某認為,自己接受湯某邀請參加露營燒烤,湯某在燒烤爐邊生火時將液體酒精倒入燒烤爐木炭上引發事故,導致自己燒傷。湯某對其受傷具有過錯,請求法院判決湯某賠償自己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6萬余元。
湯某則認為,雖然其邀請了陸某參加燒烤活動,但事故是由陸某自身原因引起,自己也對陸某進行了及時幫助及救治,沒有任何証據証明是湯某造成了陸某受傷。本次事件只是一次意外事件,事故發生后陸某也沒有報警。陸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請求法院駁回陸某全部訴請。
案件審理中,雙方對事發時湯某是否在為燒烤爐生火、湯某是否在向燒烤爐中木炭倒入液體酒精產生爭議。陸某陳述當時湯某正在燒烤爐邊生火,向燒烤爐倒入液體酒精,而自己正在燒烤爐邊看能否幫忙,燒烤爐中的火焰突然就竄了出來。湯某則對自己當時行為有過多次不同陳述,第一次說“正在看風景”,第二次說“站在燒烤爐邊看手機”,第三次說“自己在收拾燒烤爐”,且對自己前后表述不一的行為並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同行聚會的多人出庭作証,不止一人陳述看到湯某當時在給燒烤爐生火,有倒入液體酒精行為,但同行人都未注意火焰如何產生。
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組織者應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關於事發時湯某是否在燒烤爐邊生火問題,湯某在陳述中出現了三種不同說法,且對此並未作出合理解釋﹔而陸某陳述的“湯某正在爐邊生火”,這與証人陳述相互印証,故法院認定事發時湯某正在燒烤爐邊生火。液體酒精易揮發,如遇明火容易發生爆燃,具有相當危險性。根據事發現場情況,無論湯某當時是否正在向燒烤爐內倒入液體酒精,都不排除液體酒精已經在空氣中揮發且后續產生爆燃導致靠近的陸某被燒傷這一可能。湯某將液體酒精攜帶到燒烤現場用於生火,其對液體酒精危險性應當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由於湯某未盡到該注意義務,未確保液體酒精使用的安全性,導致陸某被酒精火焰燒傷,湯某對此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考慮本案系朋友之間聚會引起,湯某亦出於人情交往無償為陸某提供服務,且陸某自願參加帶有一定危險性的燒烤活動,對於液體酒精的危險性存在認識不足,將自身置於危險狀態中,可以適當減輕湯某的賠償責任。綜合上述因素,最終法院酌定湯某對陸某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
裁判解析:
社會交往活動應遵循適度安全保障責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社會交往活動中造成的人身損害案,裁判的矛盾焦點主要在於如何准確認定活動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
一般來說,侵權歸責上的過錯是抽象的,其不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准,而以客觀上是否違反相應義務作為標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証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雙方出於朋友之間增進情誼的目的組織聚會,本身這種行為並無法律強制約束的必要。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中明確規定對於組織“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的組織者要履行該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中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在這次戶外燒烤活動中,組織者湯某攜帶了危險物品液體酒精,並將該危險物品用於露營燒烤活動。此時,活動組織者如何確保危險物品不發生危險、如何謹慎使用該危險性物品、如何保障參與者安全即構成了活動組織者的注意義務,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活動組織者對於活動參與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活動組織者湯某實際上並未意識到液體酒精具有易揮發、易燃易爆的危險性,在生火時倒入液體酒精,最終造成了液體酒精爆燃事故。湯某違反了上面提到的注意義務即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法律條文無論在司法裁判規范上還是社會主體行為導向上都具有積極意義。一般認為,在參加體育、文化活動或其他帶有風險性的活動過程中的損害,如行為人不存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導致嚴重違反規則的情形,則不承擔或者減輕損害賠償責任。在適用該法律條文時,對何為“自甘風險”應當進行符合社會公眾認知的價值判斷以及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衡量。本案中湯某無償組織聚會聚餐,屬於好心之舉,事發后也對受害人積極施救﹔而受害者陸某自願參加燒烤活動,應認識到液體酒精及火源等存在相當危險性,但其對此預見不足,一定程度上將自身置於危險狀態中。陸某應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責任人,由於其對危險狀態未盡到自身應有的注意義務,法院酌情減輕了湯某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湯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
情誼行為引發安全保障義務 應符合公眾一般認知並兼顧利益平衡
江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任丹紅
在社會生活中,朋友、同事之間為了個人交往和感情的滿足,請客喝酒、聚會等是經常發生的事。這種活動非商事活動,無營利目的,旨在增進友誼,促進交流。故一般情況下,活動進行中的輕微瑕疵並不可能產生對社交主人的法律上的損害賠償的責任。但盡管如此,法律還是認為,社交主人在請客喝酒、舉辦聚會等活動時,也應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這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也是對他人生命權、健康權的尊重。
一、社交主人要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雙方出於朋友增進情誼的目的聚會進行燒烤,但燒烤點火有多種方法,活動組織者湯某恰恰選擇了危險物品液體酒精。此時,活動組織者就產生了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要確保危險物品不發生危險性,違反了該注意義務,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二、安全保障義務范圍的確定要適度
中華民族歷來是禮儀之邦,你來我往、團結互助是人們生活的日常,健康正常的社交活動給人們帶來精神的愉悅,有利於人們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如果賦予社交主人很寬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組織者很可能在組織活動時就“顧慮重重”,甚至“瞻前怕后”干脆取消活動。故本案在裁判時充分考慮了商事主人和社交主人的區別,考慮了社交主人無償的、為個人交往及感情滿足目的,考慮受害人本人應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最終判決組織者承擔60%的責任。
三、兼顧社會利益與受害人利益的平衡
友好情誼行為、施惠行為過程中發生的一方或多方的人身、財產傷害,是誰也無法預料也不願看到的情形。在解決過程中,雙方都應秉持初心,多想一想互相之間的情誼。本案一方面考慮了受害人確實存在的身心及財產的損害,同時也考慮了裁判結果所帶來的社會影響,如果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賠償,那麼,將極大打擊社交活動組織者的積極性,不利於人們的正常交往及身心健康。
綜上,本案的裁判肯定了社交主人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必要性,確立了安全保障義務的適度范圍,兼顧了社會公共利益與受害人利益的平衡,正確地闡釋了相關法律規范,並確立了一定的裁判規則,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有著積極的指導意義。(張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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