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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車輛出事故 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2023年05月04日08:11 | 來源:雲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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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21年9月的一天,一男子駕駛一輛運載著10520千克貨物的輕型廂式貨車,沿杭瑞高速公路由保山往大理方向行駛。當日18時許,行駛中的車輛因失控駛入自救匝道,該男子受傷,車輛所載貨物及道路設施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該男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該男子曾為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0.309萬元。事故發生后,該男子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2021年10月,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不予受理通知書》,明確表示對該案件不予受理。保險公司認為,涉案車輛投保時核載質量為430千克,但事故發生時其運載貨物重量高達10520千克,超過核載質量的24.5倍,屬於嚴重超載行為。此外,該涉案車輛是以非營運車輛進行的投保,但實際為營運車輛,與投保時的使用性質不符,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此次事故屬於合同約定的免責范圍,不應由其進行賠付。

  該男子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他表示,沒有看到或收到過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2020版)》,也未簽過免責事項說明書,整個投保過程隻收到過電子保單。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條款本身以黑體加粗的方式進行提醒,同時免責條款單獨列出進行免責事項說明,保險公司已以合理方式提醒保險人注意免責條款和進行說明。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作為保險人,將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原、被告之間保險合同成立,原告有權作為權利人就承保的機動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所致損毀、滅失,要求被告予以賠償。雖然雙方對於保險公司是否採取合理方式提醒過原告和進行過明確說明存在爭議,但僅從被告主張的免責條款來看,本案現有証據不能確認涉案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符合上述免責條款的情形,因此,對於對被告的抗辯主張,法院不予採納,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金額內對原告進行賠付。

  按照《保險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向該男子支付保險金10.309萬元。

  【釋法】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銳利提出,原、被告雙方的保險合同成立,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如果雙方提交的証據不能確認案涉車輛的事故損失符合雙方約定的免責條款情形,那麼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付。

  從被告提交的保險條款來看,其約定的是被保險機動車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的損失和費用,或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事故導致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雖然案涉機動車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屬於超載,但從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看,並未反映出案涉車輛發生此次事故的原因系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或改變車輛性質造成,因此不能以在免責范圍內拒絕賠付。(姜燕萍)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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