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未明示保價條款,包裹丟失誰來賠償?
湖南道縣法院:雙方均存在過錯,快遞公司賠償部分損失
近日,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快遞員未告知客戶保價合同條款產生的糾紛案件,認定雙方均存在過錯,判決被告快遞公司賠償原告個體戶損失4316.5元。
某個體戶在某公司網購一批服裝,收到貨物后與該公司協商將部分衣物通過快遞運輸的方式退回。該個體戶通過電話聯系快遞公司快遞員小張收取包裹,小張在上門收取快遞時未告知有保價規則這一注意事項,並在收取到包裹后將衣物分為兩個包裹,並在網上操作下單時自行點擊同意《快運服務協議》與《保價聲明》。后其中一個包裹丟失,該個體戶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包裹貨物損失8633元。快遞公司辯稱,依據該公司的《快遞服務協議》《保價申明》條款,該個體戶所勾選的保價金額為200元,依據協議隻能賠償保價費200元。該個體戶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快遞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快遞公司雖向法院提交《快運服務協議》及《保價聲明》條款,但無法証明該個體戶點擊同意此協議,且依據該個體戶向法院提交的上門攬收視頻監控與物流信息截圖、通話錄音等証據証明系快遞員在收取到包裹后,自行點擊同意該公司格式條款。而快遞員在收取包裹時未向客戶告知該公司存在保價規則這一注意事項,存在過錯,故案涉《快運服務協議》《保價申明》對該個體戶未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快遞公司依法應賠償該個體戶包裹丟失損失。綜合考慮案涉個體戶在快遞員小張上門取件時未履行告知快遞員郵寄衣物的具體價值的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故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綜上,法院依法支持快遞公司賠償丟失包裹價值的一半價值4316.5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李 果 莫立婷)
■法官說法■
生活中,公民在進行民事行為時對存在的相應條款享有知情權。但隨著網購、快遞等新時代產物的迅速發展,許多條款告知方式由人工等方式轉變為網絡文字告知,這給我們生活帶來諸多風險。許多人在網絡上注冊賬號、使用服務、辦理業務時為圖一時之快,未閱讀確切條款就點擊同意款項,往往會造成許多風險,如果產生糾紛或無確切証據証明,該項行為將會被推定為已知。本案中,被告快遞公司快遞員小張在未告知具體保價條款的情況下,擅自點擊同意《快運服務協議》與《保價聲明》,原告不知存在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的裁判意在警示廣大公民,在進行民事行為時,要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仔細閱讀軟件上或者小程序彈窗的條款內容后再進行同意操作,如遇侵權損害行為,便於使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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