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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將推行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監管

2022年06月21日08:31 | 來源:人民網-雲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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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昆明6月21日電 (記者符皓)近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積極推行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為更好服務雲南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將通過積極推行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監管,對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行為,堅決依法嚴肅處理,提高違法成本﹔對輕微違法行為建立“容錯”機制,引導行政相對人及時自我改正,主動消除、減輕社會危害后果﹔依法加強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以及小微企業、新創辦企業的扶持,努力營造一流營商環境。

《意見》明確了十項主要任務,具體內容如下:

實行“減免責清單”制度,“減免責清單”包括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和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准制度,制定並公布自由裁量權基准,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防止標准不統一、畸輕畸重等問題。嚴格實施法律法規,根據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后果等,按照合法、科學、公正、合理原則,細化量化各行政執法行為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等並對外公布,建立裁量依據適用及說明制度,確保到2025年高頻執法事項自由裁量權細化率達100%。

大力推廣“綜合查一次”。以權責清單為基礎,以監管對象或事項為聯結點,全面梳理同一類對象或事項涉及多個監管主體、需要聯合檢查調查的執法事項,並牽頭加強與該執法事項有關部門的溝通銜接,形成“綜合查一次”清單,明確協同單位、檢查事項、執法依據和檢查內容,認真組織開展“綜合查一次”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執法擾民。

積極推行柔性執法。堅持標准化執法與人性化服務相結合,將柔性執法貫穿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建立健全對行政相對人事前指導、風險提示、勸誡、約談、回訪等制度,教育引導在先、檢查整改在后,做到執法關口前置、監管重心前移。堅持綜合施策,防止“一刀切”執法,統籌管理與服務,防止嚴格管理而忽視柔性執法、柔性執法而疏於監管等問題發生,促進法律“權威力度”和執法“人性溫度”的有效融合,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加強重點領域執法。堅守執法質量和安全底線,加強日常執法監管和重點領域監管。對涉及食品藥品、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生態環境、金融安全、工程建設、耕地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應急管理、勞動保障等關系社會公共安全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督促整改到位,提高違法成本。對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失難以挽回,以及利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實施的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不適用包容審慎監管。

審慎實施執行措施。在行政處罰執行過程中,行政相對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按照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擬採取行政強制執行時,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行政相對人達成執行協議,緩解執行矛盾。依法實施強制拆除的,要預留合理時間,容許行政相對人處理其合法財物﹔行政相對人不予處理的,要採用公証、見証等方式對其合法財物清點造冊、制作現場筆錄,並妥善保管、及時移交行政相對人。規范罰沒財物管理,嚴禁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罰沒收入不能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挂鉤,切實防范逐利式執法。

認真落實信賴保護原則。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更改已經生效的執法決定,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行政執法決定確有錯誤、不當,因撤銷、變更給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行政執法部門要依照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健全完善執法評估糾錯機制。對在特定時間、特定場合頻發且未能有效治理的違法行為或者受到社會普遍關注的執法現象,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評估執法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性,改進和調整執法措施,並及時按照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已經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確有錯誤或者不當需要糾正的,應當依法作出撤銷、補正、變更、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等決定,做到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推動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將執法創新與科技創新有機結合,及時有效、全面准確歸集各類執法信息。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要探索整合本系統的行政執法信息,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加強互聯互通共享,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數據化、信息化。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推進全省行政執法和監督信息系統建設,著力提升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智能化水平。

夯實行政執法工作基礎。強化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資格和証件管理,加大行政執法培訓力度,不斷提升行政執法人員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全面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加大科技支撐,合理配備並升級執法裝備,不斷改善執法條件,提升行政執法效率和公信力。積極推進省、州市、縣、鄉4級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探索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充分發揮統籌協調、規范保障、督促指導作用,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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