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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下月實施《草原征佔用審核審批意見》

臨時佔用草原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2022年05月29日08:58 | 來源:昆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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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臨時佔用草原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草原征佔用監督管理,規范草原征佔用審核審批,依法保護與利用草原,日前,雲南省林業和草原局印發《關於貫徹執行草原征佔用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礦藏開採、工程建設應當不佔或者少佔草原。

《意見》提出,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有關規定,原則上不得佔用生態保護紅線內的草原。除國務院批准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同意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和國防、外交建設項目外,不得征佔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嚴格管理的草原。礦藏開採、工程建設應當不佔或者少佔草原。

“礦藏開採和工程建設等確需征佔用草原的應當一次申請。”《意見》要求,建設項目批准文件未明確分期或者分階段建設的,用地單位或個人應當一次性申請辦理使用草原審核審批手續,嚴禁化整為零報批。

使用草原有哪些審核審批條件?《意見》明確,征佔用草原須符合下列條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不得征佔用草原﹔符合所在地縣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有明確的使用面積或者臨時佔用期限﹔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相關規定﹔對所在地生態環境、畜牧業生產和農牧民生活不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屬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草原﹔征佔用草原應當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佔用已承包經營草原的,還應當與草原承包經營者達成補償協議﹔臨時佔用草原的,應當具有恢復草原植被的方案﹔申請材料齊全、真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針對臨時佔用草原,《意見》明確,臨時佔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並不得在臨時佔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佔用期滿,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一年內恢復草原植被並及時退還。在臨時佔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臨時佔用草原期滿不恢復草原植被的,由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該《意見》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李丹丹 廖興陽)

(責編:徐前、祝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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