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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建設實施方案

保障性租賃住房 以不超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

2022年05月29日08:57 | 來源:昆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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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障性租賃住房 以不超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

日前,昆明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印發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類型和適用標准,要求房源應相對集中,單個項目房源不少於30套(間)且建筑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戶型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原則上不少於所申報項目總套數的70%﹔原則上主城區二環路以內區域不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確需建設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供應群體

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人群

《通知》提出,昆明市將按照政府扶持、金融助力、市場運作的方式,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主要利用市域內具備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條件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閑置房屋進行新建、改建和改造,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用地新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房源應相對集中,單個項目房源不少於30套(間)且建筑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戶型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原則上不少於所申報項目總套數的70%。在本方案印發實施前已建成或已開工建設的項目,可適當放寬戶型建筑面積標准。項目應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建筑總面積的30%以下。房屋應當進行裝飾裝修,配備必要的生活設備設施。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85%。

按照使用對象和使用功能,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兩類。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供應,納入全市統一分配管理。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企業職工分配。

適用標准

改建房最低運營年限不少於8年

《通知》明確,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同意,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可申請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同意,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佔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佔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含三類物流倉儲用地),不得新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經合法批准建設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可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不補繳土地價款。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含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對於2022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非居住項目,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同意,可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最低運營年限不得少於8年,具體運營年限由申報單位結合實際申報,並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中明確運營期限,不允許提前退出。

經合法批准建設的居住存量房屋,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同意,可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最低運營年限不得少於8年,具體運營年限由申報單位結合實際申報,並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中明確運營期限,不允許提前退出。

政策支持

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

為加快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昆明將從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土地支持政策、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加大財政金融支持等方面給予保障。

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准執行。水、電、氣供應企業要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套管網、線路的建設、擴容,保障水、電、氣供應和使用安全穩定,不得收取規定外的其他費用。(吳勁鬆)

(責編:徐前、祝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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