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磷石膏污染防治办法》将于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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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昆明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的《昆明市磷石膏污染防治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磷矿资源丰富,储量占全省65%,集中在安宁、西山、晋宁等区域。是国内重要的磷复肥、磷化工基地,磷化工企业产值占全市石化化工产值的25%,近3年年均增速超15%,未来将打造千亿级支柱产业。然而长期以来,受认知不足,刚性政策约束缺失等影响,部分企业在磷矿开采与利用过程中管理粗放,磷石膏无害化处理量和综合利用率偏低,难以实现产消动态平衡,大量堆存的磷石膏也带来突出的环境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消除磷石膏生产、堆存、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安全环保风险,促进全市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昆明市将磷石膏领域综合立法纳入2025年度立法项目,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从磷化工产业发展、污染防治、综合利用、措施保障四个方面加以规范。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市政府统筹推进全市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磷石膏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履行磷石膏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数据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磷石膏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磷石膏产生量、贮存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在规范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石膏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磷石膏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磷石膏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产生磷石膏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磷石膏的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磷石膏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针对贮存场所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单位需严格落实防扬散、防渗漏、防溃坝及渗滤液收集处理等防护措施,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安全监测与隐患自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上报。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堆存场所,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整改责任,确保环境风险全面受控。
针对磷石膏贮存场所的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防扬散、防渗漏等防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和安全监测。发现隐患须及时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历史遗留堆存场所,若企业责任主体灭失或无法履行自查和整改义务的,将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整改责任,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记者 王琼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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