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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范涉农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检查需要“扫码入企”

2025年08月27日08:16 |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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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发布,明确行政检查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程序等内容,共43条,包括进入企业检查需“扫码入企”。此举旨在严格规范涉农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有效减轻企业在执法活动中的负担。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对行政机关了解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检查主要有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3类。根据有关规定,涉企行政检查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规定严格规范。

  告知书明确,行政检查需要“扫码入企”。目前,云南省已经借助使用行政行为码(通过行政执法系统生成,为每个检查行为赋码,适用于从检查到处罚、强制等行政行为的全部环节)和电子行政执法证码(通过电子行政执法证,为每个行政执法人员赋码,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的全部行为),实现检查频次监督、评价反馈等功能。同时,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行为也要“扫码入企”,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一些入企普法、法治体检服务,能扫码的要扫码,不能扫码的也要通过其他形式做好入企记录。

  对乱检查、乱收费、乱查封、乱罚款等情形,告知书也进行了明确。其中,乱检查主要包括:检查主体无权限,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检查随意任性,无法定依据或未按照公布的事项、标准及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或应联合部署专项检查的单独部署;检查频次高,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

  乱收费主要包括: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未按规定范围、对象、标准收费;未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等。(廖兴阳)

(责编:徐前、木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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