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家事纠纷
权益冲突时,法治为孩子发声(以案说法)
北京三中院组织开放日活动,法院干警(左一)为前来参观的“小客人”介绍少年法庭。
马国强摄
在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未成年人道德法治体验馆,南浔区人民法院法官(右一)指导小学生运用虚拟现实体验设备接受法治教育。
项 飞摄
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问题,是关系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身边事,也是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要紧事。近年来,抚养、监护、探望纠纷多发,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圆桌审判、加强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以司法裁判明晰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港湾”。
当父母权益和未成年子女权益冲突时,谁来为孩子发声?孩子表达的跟随父母一方生活的意愿能否作为裁判依据?近日,记者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采访。
如何让孩子的声音被听到?
选任“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走进法庭
“希望双方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双方协商解决问题。”不久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组织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调解,除了原被告,圆桌法庭还多了一个人——当地妇联组织推荐的妇联干部沈雪芬,她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身份出席,为5岁的苗苗“发声”。
原来,黄女士在前夫何先生去世后,除了要抚养女儿苗苗,还要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50万元。为了渡过眼前的难关,黄女士想把登记在何先生、黄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但是,这个决定遭到了何先生父母的强烈反对。
“这套房是苗苗的,他们离婚时有约定,房产先过户给女方,但苗苗年满18周岁后过户给苗苗!”何先生的父母表示,这套房谁都不能动。
于是,黄女士将何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何先生的父母、苗苗起诉到南浔区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我可以代理苗苗,我是她唯一的监护人。”黄女士说。
黄女士既是原告,又是被告苗苗的监护人,如何才能确保苗苗的合法利益?“近年来,浙江法院探索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在父母权益和未成年子女权益冲突较为严重的家事案件中,由妇联、关工委等部门选派具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或专业律师,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案件调解和庭审,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让未成年人的声音被听到,权益得到更好保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
沈雪芬就是在辖区妇联组织的推荐下,由南浔区法院选任,担任苗苗的权益代表人,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第三方角度参与诉讼。
通过沈雪芬积极为苗苗发声,黄女士与何先生的父母都受到了触动,双方达成了共识,房子过户给苗苗,何先生的父母愿意承担一部分债务,减轻黄女士的经济负担。
“我们还想定期探望苗苗。”何先生的父母同时提出了隔代探望的请求。
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隔代探望也是苗苗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何先生的父母通过探望孙子,获得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也会给孩子多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法官和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共同努力下,隔代探望也被写进协议中予以确认。
双方之间一年多的拉锯战虽然结束了,但彼此间的不信任还未完全消散。黄女士害怕老两口探望时过度伤心的情绪会给孩子留下阴影,老两口则害怕黄女士会对探望加以阻挠。
为了让各方安心守护苗苗的健康成长,法院提出将南浔区未成年人道德法治体验馆作为探望执行基地。在第一次隔代探望执行时,南浔区法院法官、区妇联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社工共同参与,爷爷奶奶在体验馆和苗苗共同度过了充实有趣的周末,社工和心理咨询师从儿童心理健康角度出发,呼吁双方考虑孩子感受,共同守护孩子成长。
夕阳下,苗苗与爷爷奶奶挥手再见,并约定下周再来。
管教未成年子女的限度在哪?
设置“隔离期”制止以爱之名行家暴
仅仅因为拿错了父亲林某指定的物品,小敏又遭到一顿辱骂、殴打。趁林某不注意,小敏和妹妹小霞逃出了爸爸的家。两姐妹的父母多年前离异,只能设法先联系妈妈报警,之后,三人又一起来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爸爸经常打骂我们,求饶也没用,还威胁我们不能告诉其他人。”小敏向法官说,遭受父亲的辱骂、殴打成了“家常便饭”。
收案后,长宁区人民法院立刻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姐妹俩进行了心理评估与疏导,发现她们都出现了心理健康问题。精神卫生中心检查测评结果显示,孩子存在重度焦虑、抑郁症状,需要服用药物治疗并开展心理干预。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承办法官徐莉介绍,林某以爱和管教为名,动辄打骂孩子,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远超出了父母正常管教未成年子女的限度,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小敏、小霞的申请,结合案件查明事实,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小敏、小霞暂时随母亲共同生活;禁止林某对小敏、小霞实施殴打、辱骂等暴力行为;禁止林某接近小敏、小霞,包括但不限于到达住所、学校等经常出入场所;禁止林某对小敏、小霞进行任何形式的跟踪、骚扰、恐吓和接触。
同时,考虑到林某在教育方式上采取极端、过激行为,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对林某的行为予以训诫,并向其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在3个月内,每两周在长宁区人民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次。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挡住家暴吗?徐莉介绍,如果林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吴双说,裁定临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并设立父女“隔离期”,是基于案情的严重性及专业心理咨询师的评估,将是否要和父亲见面、接触的主动权交给姐妹俩。人身安全保护令6个月内有效,在失效前可以根据姐妹俩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果认可林某的改变,愿意与父亲接触,可随时申请撤销或变更,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
孩子意向一定能获支持吗?
尊重意愿不等于无条件采纳
“我更喜欢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在一起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刘艳辉与12岁的小王耐心交谈,孩子也很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想法。
案件的当事人是王先生与赵女士,两人几年前离婚时就孩子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两个孩子均归赵女士直接抚养,王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一段时间后,王先生探望接走小王后,小王一直随父亲共同生活。2023年1月,王先生以小王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有明确选择父亲的意向,父亲一方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吗?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能依据切身感受对成长环境优劣作出一定判断。但子女意愿的形成可能受外来因素的影响,也可能因其不成熟或非理性而作出不符合其最大利益的选择,因此尊重意愿不等于无条件采纳。”刘艳辉说,民法典规定的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不是单一判断标准,其仍然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判断因素之一。
怎么更好调查清楚孩子意愿及其形成的背景、原因?社会观护这一中国特色家事诉讼程序就能发挥很好作用。在案件办理中,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就本案开展社会观护,由社会观护员对小王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生活学习成长环境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向法庭提交家事观护调查报告。
“小王表示更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因为父亲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且父亲家做饭更合胃口。”社会观护员介绍,小王偏内向,在与母亲、弟弟交流时活泼、幽默,但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饮料,且其认为母亲对弟弟照顾更多,自己存在感不强。
“王先生接走小王后,至法院及社会观护机构征询小王意愿时,赵女士已近一年未见到孩子,难以判断小王表达意愿时对母亲的认知是否正常、充分。”刘艳辉说,根据家事观护调查报告,小王谈到母亲相对严格要求其学习等,均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综合小王更喜欢随父亲生活意愿形成背景及原因,最终,法院认定不符合其最大利益,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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