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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确保常储常新

2024年11月10日08:58 |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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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云南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分省、市、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县级以上政府要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加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基础设施、质量检验能力及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保障粮食储备安全。承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具体负责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工作,对承储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办法》明确,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总量规模、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方案,由本级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出,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中的小麦、稻谷等口粮品种及其成品粮储备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储备区域布局以省内大中城市、市场易波动地区、灾害频发地区和缺粮地区为主。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收购、轮换、销售等实行严格计划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收购、轮换、销售计划。

  《办法》要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轮换安排要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合理确定各品种年度轮换比例,实行均衡轮换,避免影响市场平稳运行,确保储备常储常新。成品粮储备可按照权属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轮换验收制度。验收合格的,方可作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单位要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信息管理规范要求,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办法》明确,承储单位违反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杜仲莹)

(责编:徐前、祝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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