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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公开发布一批涉食药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4年10月25日08:46 |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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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肉制品、冷冻食品、减肥药品等食品药品,包括以假充真,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犯罪手段,均具有很强代表性。这些案例充分反映了当前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及司法应对的重点,体现了司法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彰显了依法严惩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

  近年来,食品药品领域犯罪中流动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增多,一些犯罪分子借助科技手段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甚至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伪装成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进行销售,隐蔽性极强。对此,云南法院重拳出击,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新收涉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案件1298件,审结1255件,结案率达96.69%。其中判决生效1219件330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43人。

  陈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陈某某等3人生产、销售“风湿灵”等药物制品,该药含有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等成分,属于假药,2022年被查获。

  法院认为,陈某某等3人共同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金额共计1141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人有期徒刑8年至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至190万元;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假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销售假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一些不法分子以“祖传秘方”“传统配方”为噱头,利用社交平台线上销售缺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日期、配方成分等信息的药品,广大患者一定要前往正规药品销售企业或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切莫轻信虚假宣传,以免损害健康、耽误病情。

  卢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至8月,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多次采用虚假宣传、改变包装等方式,以猪肉、鸭肉冒充牦牛肉、牛肉进行售卖,销售金额共计74740元。经鉴定,在卢某某、吕某某销售的假冒牦牛肉、牛肉中未检出牦牛源、黄牛源、水牛源成分。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为牟取暴利,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以猪肉、鸭肉冒充牦牛肉、牛肉进行售卖,销售金额达74740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禁止两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扣押在案的相关物品依法没收并销毁。

  【典型意义】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以假充真进行售卖,牟取非法利益,影响食品安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认真查看产品信息,索要并保留购物凭证,以便遇到质量问题时能够顺利维权。

  谢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谢某某伙同邓某某在生产血旺过程中添加甲醛,分销给20余人在当地农贸市场及超市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08117元。甲醛系《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物质。

  法院以为,被告人谢某某、邓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生产、销售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3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和5000元;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食用添加甲醛的食品,可能对胃肠道产生刺激,导致摄入者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还会损害人的肝脏和肾脏,对其他器官也有不同程度的伤害;如大量摄入,严重者还可能危及生命。部分商家为获取高额利润,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到正规、大型超市或有相关资质的农贸市场购买食品。(记者 邓清文)

(责编:木胜玉、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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