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将试行农村产权流转电子交易规则
8月8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村产权流转电子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明确将从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规则》,以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高质量赋能乡村振兴。
“一项目一档”归档保存
《规则》包括总则、交易系统、交易方式和程序、交易行为规范、特殊情况处理、监督管理、附则7章30条。《规则》中的农村产权流转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村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或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接入的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督系统完成的农村产权流转、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交易主体是指,依法自愿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
《规则》明确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4种适宜类型,分别是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拍卖、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协议出让、招投标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交易申请—委托受理—信息公告—受让受理—交纳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公示—组织签约—交易结算—交易鉴证—归档备查”流程依次进行。其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要按照“一项目一档”要求归档保存,以便监督、审计和其他管理部门实时调阅和查询。
5种情况可中止交易
《规则》明确,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各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各级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交易项目权属不清晰或者权属有纠纷的;交易项目登记信息不实、无效的;交易项目登记材料不齐全、无效或者流程不规范的;交易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中止期限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各级农业农村、林草、水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交易的决定。
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方或与产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当终止理由并举证证明,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违反规划、环保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相关要求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应当终止的;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各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各级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交易双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同级农业农村、林草、水利、自然资源部门等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由行政监督部门及时答复。交易双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主体之间发生争议时,可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廖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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