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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五花八门,投资需谨慎

2024年04月23日08: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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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詹珊珊

  宣传夸大其词,投资人获赔偿

  某银行与某基金公司约定,由银行向基金公司提供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推介渠道。为此,银行举行了推介会,会上提供给投资者的募集说明书中有项目预计回报率4至5倍等内容。经推介,包括商贸公司在内的49名投资人与该基金公司签订协议投资案涉私募基金,商贸公司投资了2000余万元。后该私募基金所投资的矿产项目在运营过程中陷入困境,亏损严重,基金至今没有清算。

  于是,商贸公司诉至西城区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商贸公司本金、利息损失及律师费。银行主张,其为完成基金推介工作进行非公开路演活动中,活动主讲人及产品介绍资料均来源于基金公司,银行仅为推介及资金代理收付机构,无需承担销售机构所负适当性义务,不承担私募基金项下任何赔偿责任。

  法官审理中发现,案涉基金的投资人声明书及后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确认函虽对产品相关的市场、政策、流动性、管理等各类风险进行了提示,落款处有投资者签章确认,但均无日期。投资者据此主张上述风险提示文件系在签订认购合同后在银行主导下进行的补签。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没有审慎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告知说明义务,存在不当宣传的行为。首先,募集说明书中“目标回报:预计4至5倍”的内容,虽然没有明确保本保收益,但该表述的上下文都没有提示该回报率仅系管理人追求的预期目标,没有告知投资后该目标存在无法实现可能性,也没有告知甚至会出现无法收回本金等后果。某银行没有审慎审查,应认定其没有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其次,银行还存在没有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案涉投资人声明书及风险提示中虽有商贸公司签章,但无具体签署时间,也无证据证明银行告知说明行为发生于商贸公司投资购买前。银行没有妥善保管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的相关记录,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说明了所售产品风险等具体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西城区法院酌情判令银行按商贸公司投资总额10%的标准赔偿200余万元。

  法官说法:

  银行作为销售者虽非宣传材料的提供方,但其亦为“卖方机构”的组成部分,对于发行方提供的宣传材料,应当审慎核查,尽到向投资者如实宣传、告知说明、风险提示的义务。若销售机构不经审查即将发行人提供的推介材料用于销售宣传,并导致投资者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投资者应该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推介材料中畸高收益、超低风险等不实宣传。

  员工私售“飞单”,银行监管不力担责

  嵇某成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后,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为扩大吸收资金途径,嵇某找到某银行客户经理赵某,让其帮助寻找投资人。

  于是赵某向银行客户闫某推荐了嵇某企业发行的一支基金。闫某共认购150万元。后该基金没有依约向闫某支付本金及收益,发生亏损。

  经核查,监管部门查明某银行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发生了多名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本行代销私募基金及其他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情况,银行在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嵇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处罚,闫某系嵇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害人之一。闫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及利息。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监管部门的处罚认定,该银行对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内控措施不严,存在明显疏漏,机构内部风险排查和防控措施力度严重不足,对员工日常履职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其多个支行长期存在客户经理违反监管规定销售非本行基金产品的行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预见并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员工私售非本行产品所带来的风险,却没有通过有效的内控举措发现并纠正这些存在巨大风险隐患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主观上存在过错。此外,投资人闫某系基于对银行客户经理赵某的工作身份、产品由银行代销等因素的信赖而购买的案涉产品。银行没有履行审慎的管理义务与闫某最终亏损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终,综合考虑银行的过错程度、闫某本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欠缺必要的注意,以及嵇某犯罪行为参与度等因素,法院判令银行向闫某赔偿损失金额的20%。

  法官说法:

  多数情况下,涉“飞单”产品案件中,金融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销售人员具有真实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销售场合为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地点,此时金融机构对于消费者购买“飞单”产品存在用人失察、内控薄弱、管理松懈的责任,因此,虽然金融机构并非违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或销售方,但仍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增信措施不属实,违反尽调义务须赔偿

  某租赁公司与某石化公司约定,石化公司将其所有的资产转让给租赁公司,再由租赁公司出租给石化公司,石化公司按期支付租金。石化公司承诺支付租金的主要来源为其向某石油公司供货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以该应收账款向租赁公司提供了权利质押。

  后租赁公司将其享有的对石化公司的租金请求权及担保权益整体转让给某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融资,向租赁公司支付转让款。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针对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载明,石化公司供销关系稳定,上下游均为大型国企,实力强劲,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真实,现金流持续、稳定等内容。

  该资产支持证券的某投资人认购400万元,亏损后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本金及收益损失。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发现,石油公司向证券公司复函否认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印章的真实性,刊登声明否认与石化公司有业务往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伪造了石油公司证照、印章办理融资租赁,法院认定,证券公司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的应收账款信息不真实,尽调报告严重失实。而诉中法院就石油公司应付账款核实发现,证券公司存在没有核对合同编号、没有实地走访、没有核实受访人员身份等违反基础性尽职调查义务的问题。应收账款为石化公司偿还租金的主要来源,也是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收益的重要保障,证券公司的尽职调查方法与调查事项重要性不相匹配,调查所得的信息不足以使证券公司确信应收账款及其质押事实的真实性,证券公司没有对基础资产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该行为与投资者的亏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令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赔偿全部本金400万元及收益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管理人没有进行基础性尽职调查工作,严重违反了尽职调查义务,法院判令管理人不仅承担投资者的全部本金损失,还要承担收益损失。认真、全面尽职调查是金融理财类产品管理人的重要义务,调查的程度应当达到使管理人有合理理由确信投资文件、宣传资料等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如果管理人的尽职调查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可能导致产品出现完全无法兑付的风险,此时,管理人应当因违约行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田 婧 刘茜倩)

(责编:木胜玉、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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