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官方指南”
11月1日,云南省政府官网发布《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基本程序、审查及效力、项目备案等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明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切实做到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最小化原则。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同时,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在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方面,《实施办法》显示,企业在云南省境内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项目,省人民政府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的,可以由省发展改革委与其联合报送;企业在云南省境内投资建设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并附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按照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填写有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在监管方面,《实施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不使用在线平台办理业务、不使用项目代码办理等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3日印发的《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不再执行。 ( 记者冉光雯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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