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酒驾并盗用他人身份被数罪并罚

【案情】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盗用身份证件案,在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2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为逃避法律处罚,杨某自称名为“刘某”,并向民警出示了“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抽取血样、接受讯问等环节,杨某均继续冒用“刘某”的身份信息,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署了“刘某”的名字。随后,经过核查比对,民警发现“刘某”的身份系被冒用。
【释法】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非法牟利数额大;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等。
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需要证明自己身份时,盗用他人名义以冒充他人身份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即使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犯罪,仍然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指出,身份信息证件涉及公民隐私、信息及财产安全,公民应正确使用相关身份信息证件,冒用、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从事经济社会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闵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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