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意见
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划定区域内摆摊经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到2025年,全省个体工商户活跃度达65%以上,实有个体工商户数在全国排名上升1位。到2030年,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力争进入全国前列,每千人拥有个体工商户数力争进入全国前10位。
积极支持10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意见》明确,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脱贫人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刑满释放人员这10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上述群体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强化金融政策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按照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
实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化审批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市场、闲置厂房等场地资源为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划定区域内摆摊经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特色商圈、步行街、便民生活服务、县域商业体系等建设。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线上经营模式,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实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化审批,推行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同步发放应用。完善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窗通”平台,拓展银行预约开户服务、社保登记等应用场景。持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完善歇业制度。
鼓励支持4类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
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标准,开展分类培育和梯次帮扶。根据经营规模、营收水平等,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型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鼓励支持“名特优新”4类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支持培育一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鼓励各地依托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打造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挖掘培养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打造更多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的个体工商户。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董宇虹 廖兴阳)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