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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侵害消费者行为无处遁形

2023年03月31日08:34 |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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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云南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积极回应消费者关切,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经营者行为,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全社会营造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在百货经营店销售假药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某某在某市城区市场经营百货店。林某某通过微信好友进购“新版痛风特效药”“骨质增生一擦灵”等多种药品在其店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林某某店铺内查获10种药品。经认定,查获的10种药品均为假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以其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林某某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本案充分发挥刑罚对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同时禁止被告人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严惩销售假药行为,守护群众“药箱子”。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药品应到正规医院或药店,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药品。

  网购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被判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2021年,马某通过电话、微信沟通方式,在某直播平台与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经理李某商定购买二手车,后该汽车销售公司将涉案车辆送到马某住所处进行交易,马某支付了购车款,销售公司向马某提供了《质押车债权转让风险告知书》。

  2022年该车被法院执行扣押,马某得知案涉车辆系案外人朱某向某银行申办购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分期购得,因朱某未按期还款被法院扣押。马某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及销售经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裁判认定,该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质押车债权转让风险告知书》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同时,该汽车销售公司明知涉案车辆是质押车,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汽车销售公司取得车主授权,其将涉案车辆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卖给马某,系无权处分行为,故判令解除涉案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马某购车款10.9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网购合同中,格式条款提供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典型案例,案件的裁判厘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促进了互联网交易秩序的健康发展。

  “美丽贷”诈骗必须加强防范

  【基本案情】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以免费整形为诱饵,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招聘广告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进行整形手术,与被害人签订书面协议,变相承诺向被害人返款,要求被害人在第三方平台分期贷款,之后再以各种理由拒绝返款,实施诈骗犯罪,先后诈骗50余名被害人共100余万元。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同伙人员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美丽贷”诈骗手段隐蔽、非法所得资金流向分散、涉及人员众多。本起案件医疗美容协议自愿签署、贷款渠道正规、无涉黑涉恶资金注入,看似合法实则套路满满,当贷款审批通过后,第三方平台会将资金直接转到医美机构,消费者不仅要偿还本金,还需支付高额的手续费等其他隐形费用,最终成为被害人。法官提醒,对宣传手续简易、利息低、无须担保、到款快的各种贷款,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网售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0年,莫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向某商行购买某糕10盒。莫某收到货物后,发现其购买的某糕包装袋和礼盒上,除了注明“纯手工真材实料无添加即食”“具有补气养血、凝神静气、滋阴润肺、美容养颜、润肠通便、安神助眠、改善亚健康、健脑益智等综合保健功效”等字样,并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属于不安全产品,于是将商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某商行向莫某销售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配料表以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某商行以其并非大型工厂为由抗辩与法律规定不符,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令某商行返还莫某购物款880元并支付赔款金1000元,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明的内容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对销售者的监管,其包装上应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事项。某商行网络销售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教培机构不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温某通过某网络商城购买了某教育科技公司的线上培训课程,并按约支付9600元培训费,成为终身VIP。该公司仅向温某提供了近3个月的线上培训课后,课程链接就无法访问,温某要求解除双方的终身学习VIP协议,并要求退还费用。法院对温某要求解除双方教育培训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该公司退还温某培训费7600元。

  【典型意义】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商家购买商品,本质上是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交易的本质与线下交易完全一致。本案裁判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商家、消费者三方法律关系,辨明三方责任关系,维护了网购法律秩序的健康发展,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擅自使用与他人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某集团食品公司系某糖果的生产商,长期销售并大力宣传该糖果。某集团食品公司认为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糖果包装装潢与其生产的相同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被诉侵权包装使用与某集团食品公司涉案包装高度近似的色彩搭配、色块布局、装潢要素,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某集团食品公司涉案商品声誉的故意,客观上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两个公司的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故某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某集团食品公司涉案糖果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糖果近似包装装潢的商品,赔偿某集团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商品及其包装装潢在所属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某食品公司被控侵权包装装潢与某集团食品公司涉案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制止某食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基本案情】某酒店管理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将涉案注册商标作为酒店品牌在全国开设了数百家连锁酒店,该商标品牌在酒店行业内获得多项奖项,并进入“中国连锁酒店中端品牌规模20强排行榜”。某商旅酒店未经该酒店管理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企业名称、酒店招牌、酒店设施用品等多处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文字内容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在多个旅游网站上进行酒店预订。某酒店管理公司认为该商旅酒店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某商旅酒店的行为侵犯了某酒店管理公司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并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某商旅酒店的主观侵权恶意、经营规模等因素,判决某商旅酒店停止侵权,赔偿某酒店管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涉案注册商标在所属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某商旅酒店为攀附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品牌商誉,在其企业名称和所经营的酒店招牌、酒店设施用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正确适用商标法的规定,制止某商旅酒店“搭便车”式的商标侵权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晓波)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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