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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观察 | 落实“从业禁止”  这份意见护航未成年人

方经纶
2022年11月17日11:39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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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15日起正式施行。

落实“从业禁止”,是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的“零容忍”。旨在为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教育领域实现“从业禁止”的具体化

“从业禁止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行政立法中的前科制度;二是指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二者各有侧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冲表示,《意见》事实上在教育领域同时实现了刑法从业禁止制度和前科制度的具体化,对于前科制度、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均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出台的初衷在于此前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意见》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例如,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此前,多部法律法规对教育行业的从业禁止制度有所规定,本次三部门联合发布《意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对于各部门之间对于该制度的配合、协同作出了进一步的衔接与指引。

为未成年人保护建立“防火墙”

哪些人在《意见》的监督范围以内?

《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哪些犯罪行为被重点防控?

《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另外,对于教职员工以外的其他主体,《意见》也作出了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于冲认为,《意见》强调了从业禁止适用的范围,重点对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进行重点防控,精准实现对教育领域的重点保护,改变了过去对于前科制度在适用罪名类型、适用领域、适用时间等方面“一刀切”的问题,在有效防卫社会、保护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同时,又能兼顾违法犯罪人社会回归的问题。

《意见》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

凝聚各方力量,打出“组合拳”,是《意见》的一大亮点。

“《意见》明确了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主责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之间的处理关系,为法律条例关于教育职业的从业禁止的实施提供了更多可行性。”于冲说。

例如,《意见》提出,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同时,《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意见》还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以往对于法律中关于犯过罪的人的从业资格制度缺乏具体的保障,对于违法资格限制或者剥夺的行为缺乏制裁性规定。”《意见》的出台,激活了人民法院、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等不同主体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能。进一步完备了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体系,在社会防卫与犯罪预防层面构建起禁止令、职业禁止、前科制度这一多维化的预防实施机制,从而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责编:朱红霞、木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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