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签订还款承诺 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案情】 何某因资金周转需要,2018年先后向米某借款2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何某未能偿还借款。
2019年1月5日,何某的父亲何某某向米某作出书面还款承诺,表示“何某借款,父亲何某某计划偿还本金200万元,从2019年1月5日起还款,在2019年10月还清”,并在“承诺计划还款人”栏签名捺印。
因何某、何某某未按约定还款,2020年3月11日,米某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何某为借款人、何某某为保证人,要求父子2人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是借款人,其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米某的借款,并支付利息。何某某向米某出具书面还款承诺,不构成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也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债务转移。但何某某单方向米某出具书面还款承诺,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无效情形,也没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因此何某某应按照自己的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其承诺还款金额为200万元本金,未涉及利息,故何某某应对何某借款中的200万元本金向米某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何某偿还原告米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何某某对被告何某偿还原告米某的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保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但在2021年1月1日以前,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对债务加入的规则进行规定,只能依据民法总则有关规定来进行分析评判。
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债务加入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法院应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该解释既明确了债务加入,又解决了债务加入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何某某向米某出具愿意还款200万元的承诺书,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该行为是债务加入,而不是保证。(闵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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