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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7月1日起施行

重特大疾病患者看病就医更省钱了

2022年06月06日08:33 |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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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特大疾病患者看病就医更省钱了

6月4日,记者从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7月1日起,《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将正式施行。《措施》明确,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一类、二类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医疗救助起付标准……这项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全省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

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措施》提出,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现行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按照四类分别实施医疗救助。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根据人员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在认定地参保的,可通过“一站式”结算直接享受救助待遇;未在认定地参保的,依照申请在认定地予以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待遇。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纳入云南省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云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确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医保三重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全覆盖。新增医疗救助对象不受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限制,做到医疗救助对象新增一人、标识一人、参保一人。

对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由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保持现行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政策稳定,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人员给予定额资助。资助参保标准,以缴费时所属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为准,已缴纳参保费用的不退不补。定额资助标准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变化合理确定,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全省统一执行并动态调整。

发挥综合保障能力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实施公平适度保障。《措施》明确,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一类、二类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保障能力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鼓励职工参加医疗互助,对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困难职工,根据工会有关政策给予帮扶。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引导慈善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大病救助项目公开募捐,有效发挥慈善力量补充救助作用。

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2023年前实现医疗救助州、市级统筹,加快推进统筹地区内医疗救助基金统收统支和政策统一。落实各级医疗救助财政分担责任,鼓励通过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增强医疗救助保障能力。

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除复诊和急诊抢救外,未按照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记者黄河清报道)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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