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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十五届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优秀论文摘编

良法善治:云南省生物多样性法治建设之路

陈悦
2021年12月21日14:07 | 来源:人民网-云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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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十五届社会科学学术年会组委会以“以史为鉴,开创未来”为主题,广泛面向全省社科界征集论文,此次活动共征集论文183篇。根据《云南省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优秀论文评选办法》,经评审委员会专家匿名通讯评审,共评选出优秀论文66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18篇、三等奖38篇。为进一步鼓励获奖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推动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云南省社科联特摘编优秀论文在媒体上展示,以号召云南省社会科学工作者以获奖作者为榜样,进一步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谱写好新时代云南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作出更大贡献。

一、云南省生物多样性的特点、面临挑战与保护现状

云南省是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生物丰富度、特有性和特有率均居中国首位,是名副其实的“动物王国”和“植物王国”。

云南省也是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最大、全球200个最急需得到保护的生态区之一,面临多方面的压力和挑战。

如今,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根据最新官方统计,全省自然保护地体系日趋完善,全省共建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362个,保护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14.32%。全省90%的典型生态系统和85%的重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一大批珍稀、濒危、极小种群物种得到保护和恢复,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平明显提升,云南成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区典范,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取得今天的成效,与完善的生物多样性法治保障密切相关。

二、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发展历程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法治发展起步于上个世纪70年代,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1979—2005年  基本建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

1979年我国正式启动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增长,同时环境法制快速发展,确立环境保护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在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1992年我国正式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通过国际履约机制推动我国生物多样性法治进程。

云南省依照上位法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采取“一湖一策”,为九大高原湖泊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湖泊流域治理机制。

2006—2012年  确立“生态立省”战略,加强环境执法和司法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制度建设,从高位推动全省生物多样性法治建设,2007年启动“七彩云南保护计划”,确立“生态立省”战略,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若干意见》《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2008—2012年)》《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纲要(2008-2020年)》《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西双版纳约定》《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等文件。在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在滇池流域实行“河长制”;在昆明市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试点环境公益诉讼等举措。

十八大以来,以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导,全面建设生态文明排头兵

云南省委省政府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为理论指导,通过法治建设践行生态文明排头兵的重要定位。在全国率先颁布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及《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彰显云南省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决心和能力。

三、以“良法”为生物多样性法治屏障,以“善治”为生物多样性法治目标

“良法”是生物多样性法制保障的基石。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云南省高度重视法律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作用,如今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226件,批准州市地方性法规131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186件,以“一条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一战略”(《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统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形成对物种、基因、生态系统严密保护的法律屏障。结合云南省独特的生物多样性状况和特殊的经济社会背景,云南省因地制宜,创新立法理念,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生物多样性立法。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云南已经率先将“流域”的科学定义引入地方性法规,实行整体性保护,如《滇池保护条例》(1988)、《洱海管理条例》(1988),早于我国最早规定“流域治理”的法律《水法》(2002),符合“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的生态系统观。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法制发展离不开扎实的科学研究和翔实的调查数据。从20世纪50年代,以吴征镒院士为代表,老一辈植物学家在云南开始大规模的生物资源调查,为云南省生物资源本底调查作出了卓越贡献,为云南省生物多样性执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中科院动植物研究所、西南林业大学、云南大学等著名学者和专家都参与立法起草并提出重要意见,确保法规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严格流域执法、创新环境司法、广泛的公众参与和国际合作,以“善治”实现生物多样性法治目标

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是云南省最为重要的经济生态区域,云南省采取“一湖一策”,以地方性法规授权成立专门的湖泊管理局,有权在其流域范围内集中行使水政、渔政、航政、水环境保护、土地、规划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避免以往“九龙治水”的困境。2016年以来,云南省加大了对地方政府履行生态环境治理责任落实的监管,启动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环境执法工作,重点整治洱海流域违法设施,通过一系列的综合整治行动,使洱海流域当年水质实现了全年二类水质目标。

2008年12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率先成立昆明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如今,云南省高院还在九大高原湖泊所在的州市,包括玉溪、大理等均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了普达措国家公园法庭、赤水河源头环保法庭等特色法庭。云南省法院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审判规则,审理了全国第一起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绿孔雀案”。如今云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数位居全国前列。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离不开社会广泛参与和国际支持,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经历了从引进国际合作、独立自主发展到对外提供援助三个阶段。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实施,云南省政府更加重视参与周边国家的环境治理、推动中国企业的承担社会环境责任。2012年成立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组织昆明中心、2018年成立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云南中心,有力地推动亚太地区各经济体、澜沧江-湄公河国家在环境政策对话、能力建设、示范项目、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

未来展望

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联合国生物多样性秘书处发布了第五版《全球生物多样性展望》(GBO-5)报告,对全球自然现状提供了最权威评估。报告认为,自然界仍遭受着沉重打击,情况日益恶化。未来云南省要继续发挥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引领作用,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代表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通过立法确立保护区之间的生态廊道法律地位;加强生物多样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落实生态补偿制度等,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坚实的法治屏障。(作者系云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西南林业大学副教授)

(责编:木胜玉、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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