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协发布消费提示 毒性中药材不能乱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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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不能当作普通药膳食用
● 如误食就诊时应如实告知医生,并提供剩余样本,便于快速明确诊断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出消费警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
秋冬时节,气温逐渐下降,云南省部分地区居民会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进补,或使用生草乌泡酒这种偏方治疗风湿和各种疼痛,中毒事件时有发生。草乌、附子等中药材因含乌头碱而具有剧毒,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至5毫克可致死。自行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当,易导致严重心律失常、呼吸衰竭、休克甚至死亡。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省消协号召消费者,坚决抵制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行为。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草乌、附子的毒性,加之很多家庭煮食草乌时,大多直接采用毒性极强、未经炮制的生草乌,炖煮过程凭经验、凭感觉,稍有不慎,极易出现中毒反应。省消协强烈呼吁消费者不采、不买、不卖、不私自加工、不聚众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
消费者应树立食物多样、膳食均衡、适量饮食的健康饮食理念,按照自身体质状况坚持适度体育锻炼、多做户外活动、少做低头族,同时保持愉悦心情等良好的生活习惯。
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若身体确实需要服用草乌、附子,应到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产品,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家中存放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时,要特别做好标签标识,并单独妥善存放,防止误用误食。家庭不要随意自制草乌泡酒或药酒,并谨记只能用于外敷和外擦,不能当作普通泡酒、药酒饮用。
如不慎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不要自行处理和服药,应立即催吐,并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就诊后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食用草乌的数量,并提供剩余草乌(附子、附片)样本,便于医生快速明确诊断,赢取最佳救治时间。(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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