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拟调出“三有”名录,以后可以随意捕杀吗?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日前发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调整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近年来频频下山“捣乱”的野猪从草案中调出,引起社会关注。
为什么在此时考虑将野猪调出“三有”名录?正式调出名录后,可以随意捕杀、处置野猪吗?未来该如何科学防控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平衡好野生动物保护与种群调控之间的关系?记者深入采访了业内专家。
不少地区野猪种群数量过高,是拟将其调出名录的主因
2000年,我国正式出台“三有”名录,列入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受到保护,不能随意捕杀。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它们的栖息环境持续改善,不少种群数量实现恢复增长。
由于繁殖力强、适应性强,野猪种群增速快于虎、豹、狼、豺等天敌繁衍速度,活动范围逐步扩大。近年来我国多地曝出野猪毁田伤人事件,局部地区甚至严重影响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此次考虑将野猪调出‘三有’名录,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个物种已不存在生存威胁,且很多区域种群数量过高。”中国林科院自然保护地研究所所长、森林生态环境与自然保护研究所研究员金崑说,目前全国31个省份中28个有野猪分布,其中26个省份的857个县(市、区)存在野猪致害,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且这一趋势日益严重。从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的角度看,有必要将野猪调出名录。
金崑说,实际上,将野猪调出名录,也便于当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猎捕或其他防控措施,处理野猪问题更灵活有效。比如,在野猪过度泛滥的地区,地方开展野猪猎捕活动可以不再需要申请、核发狩猎证,也不再实行限额管理。而在野猪危害并不严重,或者虎、豹、豺等野猪天敌资源较为平衡的区域,仍可以将野猪列为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继续发挥其生态功能。
即使调出名录,也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杀
“目前,将野猪调出‘三有’名录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如果最终正式确定将野猪调出名录,其猎捕管理将会发生一些变化,开展猎捕活动程序更加简便。”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副会长兼种群调控委员会主任王洪杰解释说,即使最终明确将野猪调出名录,也仍然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遵守禁猎区域、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以及国家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自然保护地禁猎。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开展野猪等野生动物猎捕活动。对扩散出自然保护区范围进入人类活动频繁区域的野猪,才可以猎捕。
——多种猎捕工具与方法禁用。从解决野猪致害角度对野猪进行猎杀时,也不能使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捕工具或猎捕方法,如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排铳等工具,因为使用这些工具或方法危害性极大,严重威胁区域内其他野生动物和人身安全;涉及使用枪支进行护农除害开展猎捕野猪活动的,仍然要严格遵守枪支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批程序,严格枪支使用管理,有组织地进行,确保猎捕活动安全、规范。
——妥善处置猎获物。猎获物只能用于科研等非食用性利用方式,严防滥食及非法交易猎获物。
王洪杰说,即使野猪正式调出名录,通过以上措施,野猪种群也不会遭受毁灭性打击。同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仍将继续对野猪及其栖息地加强监测和预警,一旦发现种群数量过度下降,将再次考虑调升其保护级别,避免因过度猎杀导致这一物种进入濒危状态,影响到生态安全。
多措并举,科学防控野生动物致害
野猪拟调出“三有”名录,是我国对科学处理人与野生动物关系的一次探索。“随着生态环境向好,野生动物种群越来越多、活动边界不断扩展。如何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北京林业大学教授谢屹说。
目前国家林草局已在河北、山西、福建、江西、广东、陕西等地启动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在云南启动致害严重的野象个体活捕转移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防控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的有效模式。各试点省区探索使用了笼捕、围栏诱捕等多种方法,有序开展野猪种群调控。同时,积极探索野生动物致害综合保险业务,多渠道筹措补偿资金,完善野生动物伤人救济补助政策。
王洪杰说,野猪调出名录后,野猪造成的损失虽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致害补偿范围,但仍可以采取其他弥补措施予以解决。如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建立伤人致害救济补助渠道,解决群众的部分损失;鼓励地方政府开展致害综合保险,将野生动物致害纳入林业、农业政策保险范围。
未来,如何更好防控野生动物致害?谢屹表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林草部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补偿为辅,综合施策”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摸清种群情况是科学防范野生动物致害的前提。谢屹说,过去几年我国对珍稀濒危野生物种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以后还应加强对可能致害的野生物种的监测和研究,关注其分布范围、种群规模等,为做好科学种群调控,努力推动生态平衡打下基础。
专家认为,各地不仅要主动预防野生动物致害,也要积极完善狩猎调控机制。应进一步加强狩猎专业队伍建设,促进合法猎捕工具的有效使用,确保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应急处置、护田狩猎工作顺利实施。(胡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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