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
近日,昆明市政府印发《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已建成的湿地公园,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自2021年11月17日起施行。
为规范环滇池生态区湿地的建设和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昆明市制定了《办法》。《办法》明确了环滇池生态区湿地的建设管理主体及职能职责、经费保障、项目审批程序、建设要求、验收程序、资产移交、管护模式、监测评估、考核等,适用于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包含滇池一级保护区和环湖路临湖一侧以内滇池二级保护区禁建区的滇池湖滨天然湿地,以及建设(包括恢复、提升)的湿地。
《办法》规定,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和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已建成的湿地公园,由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环滇池生态区湿地是滇池污染负荷拦截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充分发挥其生态及环境功能,尽量减少人为过度干扰和利用。”市滇池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湿地公园兼具生态观光、休闲娱乐等功能,且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湿地公园管理相关规定,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允许开发、建设、利用、经营等,其管理标准和要求不完全同于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基于滇池保护治理的总体要求,此次特别提出在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
目前,国家、省对湿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主体无明确规定。参考省内外湿地建设管理经验,以及滇池外海环湖湿地建设工程、王家堆湿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模式,《办法》明确,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湿地建设方案审查由市滇池管理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规划及用地意见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鉴于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项目较为特殊,此次增加滇池管理、林草、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配合。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获批的设计方案开展湿地建设;建设完工并达到设计目标后,3年内按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开展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沿湖各区政府、管委会移交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完整档案资料,同时一并移交资产。技术档案和工程管理资料还应同步移交至市滇池管理局。
按照《办法》,市滇池管理局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或有专业能力的科研院所(生态监测)定期开展环滇池生态区湿地的科学监测和生态质量评估。以生态质量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市滇池管理局将定期对湿地运行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排名。(孙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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