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云南频道>>法治

禁渔期禁捕区非法电鱼构成犯罪

2021年11月08日10:25 | 来源:云南日报
小字号
原标题:禁渔期禁捕区非法电鱼构成犯罪

  【案情】

  日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于禁渔期在禁捕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分别被判处罚金2000元,并没收电鱼器具。同时,3人需向滇池内放养鱼苗进行替代性修复,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8月的一晚,李某微信上购买了捕鱼器,并邀约李某某、张某一起到盘龙区源清水库使用高压电鱼设备电鱼,随后将鱼拿回家食用。据3人交待,渔获物不足1公斤。

  源清水库属于金沙江(昆明段)流域禁捕区,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10年禁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于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捕区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法院遂作出判决,李某、李某某、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10万伏特电瓶1个、电击杆2个、充电器1个予以没收。民事责任部分,双方则达成调解协议:3人承担本案生态补偿费用合计2000元,用于购买相应鱼类放归滇池,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释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这一条定罪标准,对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并没有数量限制,只要符合禁渔期、禁捕区、使用禁用工具中的2个情形,即使仅捕了一条鱼、一只虾,也构成犯罪。此外,渔业法第三十条也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关于替代性修复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谢盛梅)

(责编:木胜玉、朱红霞)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