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让教育督导“长牙齿”

2021年01月18日17:05  来源:人民网-云南频道
 

人民网昆明1月18日电 (程浩)为规范教育督导运行机制,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及时督办重大教育突发事件。

《意见》明确,省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教育厅厅长和总督学任副主任。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州(市)、县(市、区)政府比照设立相应的教育督导委员会。

机制运行上,《意见》提到,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要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质量、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的监测评估,配合国家开展高等教育评估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对被督导单位而言,要针对问题及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报送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被督导单位,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发放督办单,限期整改。建立“回头看”机制,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督促被督导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反弹。

被督导单位中,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被督导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有关负责人。

另外,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督学问责方面,《意见》明确,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木胜玉、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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