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昆明出台措施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020年12月02日08:34  来源:人民网-云南频道
 

人民网昆明12月2日电 (符皓)近日,昆明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对昆明市商品房预售金的归集、使用、监管及商品房风险项目认定和分级监管作出了具体约定。

《通知》的监管范围包括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包括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支出、使用均按照《通知》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在预售资金的归集方面,《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明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项目用款计划、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内容。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只能委托一家监管银行。直接支付的购房款(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购房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过银行网点柜台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确认足额到账后进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授权按揭银行在审批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否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将自动关闭该项目的网签备案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步解除对应预售资金的监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结算退款。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银行,以及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属地住建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针对预售资金的使用,《通知》明确,商品房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由监管银行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进行监管。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法定税费和到期的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预售资金中提取5%的办公和管理支出。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分阶段、按比例动态监管,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预售总额的30%。监管资金的使用应当结合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首次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形象进度、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七层及以上建筑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

《通知》对风险项目认定和分级监管进行了明确:信用等级低,1年内出现1次拖欠工程款的,列为三级监管项目,监管资金额度上调为项目预售总额的40%;因公司经营问题导致所开发项目(含分期开发)出现1次延期交房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批量性群众投诉的,列为二级监管项目,监管资金额度上调为项目预售总额的50%;停工1年以上出现烂尾的,列为一级监管项目,监管资金比例上调为项目预售总额的100%。一级监管项目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审查同意后,由监管银行办理拨付手续。

《通知》同时对有权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总承包、分包)及建设监理单位、监管银行、按揭银行等的监管责任进行了划分。

《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责编:木胜玉、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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