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法院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1月16日12:53  来源:人民网-云南频道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山法院”)对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姜某某、张某非法占用林地11.274亩,造成损失242190.8元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该案件是西山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案件回顾: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以养殖的名义与邓某声、邓某海签订协议,租用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中宝居委会三山箐居民小组中宝山处林地。2016年11月,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在该处用大型机械在林地内扩路、修坝、挖塘准备进行养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对被告人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017年11月中旬左右,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等人商议,在与被告人张某租用的林地相邻的昆明市海口林场中宝林区牛奶厂后山合作施工,被告人姜某某、张某和周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处组织采挖施工。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在该处组织挖掘机、车辆进行采挖施工时,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区分局现场抓获。

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区分局聘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合计11.274亩,林地内原有林木蓄积59.12立方米。经估算,被破坏林地恢复总费用需242190.8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考虑到两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拘役5个月至6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同时,被告姜某某、张某、周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林地生态功能、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人姜某某、张某、周某某赔偿所破坏林地恢复费242109.8元,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2018年3月2日,“两高”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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