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昆明7月24日电 (木胜玉)7月23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新冠病毒抗体测定两项医疗服务项目的临时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其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按照不超过65元/次,“新冠病毒抗体测定”按照不超过25元/项,这两项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自8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两项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州、市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30号)要求,为全力支持全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检测收费,现公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两项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按照不超过65元/次的价格标准收取检测费用;开展“新冠病毒抗体测定”按照不超过25元/项的价格标准收取检测费用。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测定”所需的检测试剂属于“除外内容”,其中属于自行采购的,允许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属于政府调拨或社会捐赠的,不得收费。检测试剂包括必要的质控液、校准品、标准品、分离液、提取试剂等。
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新冠病毒抗体测定”项目临时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按甲类执行。住院病人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新冠病毒抗体测定”费用按各统筹区现行住院政策报销。
三、此次公布的临时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临时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集中采购的通知》(云医保〔2020〕84号)要求,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中选检测试剂。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魏莉
联系电话:0871-63886051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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