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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法治文化的歷史根基與傳承創新

2026年11月04日08:21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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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為中國紅色法治文化以及與之一脈相承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滋養與不竭的歷史智慧。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中華法系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優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們傳承。出禮入刑、隆禮重法的治國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民本理念,天下無訟、以和為貴的價值追求,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的慎刑思想,援法斷罪、罰當其罪的平等觀念,保護鰥寡孤獨、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等等,都彰顯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智慧。”我國紅色法治文化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相結合的典范。探討紅色法治文化的豐富意涵與重要價值,必須厘清其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內在聯系,深入挖掘紅色法治文化的歷史淵源及其在實踐中的傳承創新。

一

“出禮入刑、隆禮重法”,是中華法系區別於其他法系的顯著特征,構成了中國傳統國家治理的核心范式。早在西周時期,周公即以制禮作樂的方式構建了“禮樂政刑,綜合為治”的國家治理方案,開創了禮法並用、德法並舉的治國傳統。《漢書·賈誼傳》“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后”的洞見,深刻揭示了禮之教化預防與法之懲戒懲治功能互補、相輔相成的辯証關系。這一傳統深刻影響了后世歷朝歷代的法制建構,使中華法系形成了鮮明的禮法文明特質。

中國共產黨對這一傳統的繼承,主要體現在延續了禮法並用、德法並舉的治理思路,在革命根據地建設過程中既重視社會教化以發揮“禮”的道德約束功能,又強調法治建設以樹立“法”的剛性權威。例如,陝甘寧邊區利用冬學、識字班、讀報組、黑板報等靈活形式開展民眾教育,將文化啟蒙與政策法令宣傳相結合,使“擁護八路軍”“遵守法令”“男女平等”“勤勞致富”等觀念深入人心,體現了“禮者禁於將然之前”的預防性教化功能。同時大力加強法治建設,頒布一系列法律制度,如1933年12月中央蘇區發布《關於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六號訓令——懲治貪污浪費行為》,以嚴厲刑罰懲治貪腐浪費等行為。

在繼承基礎上,我們黨突破傳統禮法為封建等級秩序服務的局限,賦予其全新的階級內涵與革命意義。傳統社會“刑不上大夫”,法律對權貴往往網開一面﹔而黨在革命根據地的禮法合治,立足於維護革命秩序、保障人民利益,法律的鋒芒同樣指向掌握權力者本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懲治貪污為例,前述訓令明確將犯罪主體限定為蘇維埃機關、國營企業和公共團體的工作人員,規定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處以死刑,使傳統“廉者,政之本也”的理念從服務於封建統治轉化為捍衛人民民主權利的法治實踐,體現了對傳統禮法精神的創造性轉化。

二

“民惟邦本、本固邦寧”,語出《尚書》,是中華傳統民本思想的源頭,也是貫穿中華法治文明的核心價值。從《管子》的“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到孟子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再到后世“厚民生”“養萬民”的治國實踐,民本理念始終是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鮮明底色。它強調民眾是國家的根基,主張治國者應以民心為歸依、以民生為念,深刻影響了我國傳統法治價值取向。

中國共產黨對這一傳統的繼承,主要體現在始終將“民惟邦本”思想付諸革命實踐,在革命根據地立法中始終以保障工農勞苦大眾的基本權利與切身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繼承的基礎上,黨注重將傳統民本思想升華為“人民至上”“一切為了人民”的根本立場與法治原則,確立了人民在法治建設中的主體地位。無論是井岡山《土地法》保障農民“耕者有其田”的經濟權利,還是勞動立法維護工人基本權益,抑或是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賦予廣大群眾前所未有的民主政治權利、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徹底廢除封建土地剝削制度,都深刻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傳承發展尤為突出。以“馬錫五審判方式”為代表,各根據地司法人員深入田間地頭,到群眾中開展調查研究,實行巡回審判、就地辦案。這種將法律的專業判罰與群眾的朴素公平觀相結合的做法,將傳統的“順民心”理念轉化為“司法為民”的生動實踐,使人民司法真正獲得了深厚的群眾基礎。

三

“天下無訟、以和為貴”,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崇高價值追求,體現了中華民族崇尚和平的民族品格。關於如何實現“無訟”,朱熹有言:“聽訟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則無訟矣。”雖然歷代統治者皆向往“無訟”的理想狀態,但要想實現是幾無可能的,隻好退而求其次,“不能使民無訟,莫若勸民息訟”。從“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的理想,到歷代官府與鄉規民約對調解息訟的倡導,中華法系形成了一套以和為貴、調處優先的糾紛解決傳統。這一傳統強調通過教化、勸導化解矛盾、平息紛爭,追求人際關系與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而非單純依靠法律的強制力。

中國共產黨繼承了調解止爭的糾紛解決方式,在革命根據地始終重視運用調解手段化解民間糾紛。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時期,司法機關已開始運用調解方式處理糾紛,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曾親自到瑞金下鄉,解決兩村爭水利的糾紛。在繼承的基礎上,中國共產黨將傳統調解與黨的群眾路線相結合,創新發展出一套獨具特色的人民調解制度,依靠群眾智慧公平合理地化解矛盾。例如,陝甘寧邊區將民間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相互銜接,使大量糾紛在基層得到有效化解。1944年,習仲勛同志在《貫徹司法工作的正確方向》中提出,“越是能使老百姓鄰裡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錢,不誤工,安心生產,這個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將傳統“無訟”理念融入人民司法的實踐目標。抗日戰爭時期頒布的《陝甘寧邊區民刑事件調解條例》《晉察冀邊區行政村調解工作條例》等法規,把調解從民間習慣提升為法律制度,確立了“自願原則”“調解中立”“遵守政策法令,照顧民間善良習慣”等准則,標志著人民調解走向制度化、法律化。

四

“德主刑輔、明德慎罰”,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關於德法關系與刑罰適用的重要思想。其核心在於強調道德教化是治國的根本,刑罰制裁是輔助的手段﹔適用刑罰務必審慎、寬緩,反對濫施刑殺、重刑主義。從周公“明德慎罰”“敬天保民”的主張,到《尚書﹒呂刑》“哀敬折獄”“刑罰世輕世重”的認識,再到董仲舒提倡“大德而小刑”的理念,無不要求司法者要深懷敬畏與憐憫之心,善於根據時勢調整刑罰寬嚴,塑造了中國傳統法律“慎刑恤囚”的人文底色。

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法治實踐中,對這一思想傳統的繼承主要體現在:一是延續“教化優先”的治理思路,將傳統的“德主刑輔”發展為革命根據地的教育感化方針﹔二是秉承“慎刑恤囚”的司法態度,始終強調重証據、禁刑訊、惜生命﹔三是汲取“刑罰世輕世重”的審時度勢智慧,根據革命形勢和悔改態度區別對待。同時進一步將“明德慎罰”發展為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這一點在革命根據地的立法與司法政策及實踐中得到生動體現。比如,蘇區時期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對自首、自新分子減免刑罰,對被脅迫、被欺騙參加犯罪者從輕處理。到了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同志明確提出“鎮壓與寬大相結合”。諸如此類基於革命人道主義的戰略考量,將傳統的“明德慎罰”升華為無產階級政黨領導人民對敵斗爭、改造社會、教育群眾的科學策略。

五

“援法斷罪、罰當其罪”,是中華法系追求司法公正與平等的重要理念,強調審判案件必須嚴格依據法律條文,定罪量刑必須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相當。《尚書》有雲:“明啟刑書胥佔,咸庶中正。”《管子》亦言:“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則聽治不公。聽治不公,則治不盡理,事不盡應。”《唐律疏議》則明確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將“援法斷罪”上升為剛性法律原則,對於防止司法擅斷、維護法律權威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國共產黨延續了嚴格依法裁判的司法傳統,在革命根據地司法中始終強調依法律條文定罪量刑、以証據為基礎查明事實,如蘇區時期即要求“必須堅決廢除肉刑,而採取搜集確實証據及各種有效方法”,陝甘寧邊區司法亦堅持“重証據而不輕信口供”。在此基礎上,中國共產黨將“援法斷罪、罰當其罪”升華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紅色司法原則,主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比如,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同志在談到鋤奸政策時強調:“堅決鎮壓那些堅決的漢奸分子和堅決的反共分子。但決不可多殺人,決不可牽涉任何無辜的人。”1948年,《懲處戰爭罪犯命令》強調:“對罪大惡極的內戰禍首及戰犯務必抓獲歸案,依法嚴辦。凡能真心悔改、確有表現者,不論何人,給予寬大待遇。”這些原則和規定不僅要求嚴格依據法律條文,更要求深入分析案件事實、區別情況,確保每一個判決都公正合法且罰當其罪,從而在司法實踐中捍衛了法律的尊嚴與公平正義。

六

“保護鰥寡孤獨、老幼婦殘”,是中華民族扶弱濟困的傳統美德,在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主要體現為恤刑原則。正如《禮記》所雲:“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無論是《周禮》的“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之法,還是唐律對老幼廢疾者減免刑罰的系統規定,均是傳統法律對社會弱勢群體給予特殊關懷的映照,體現了鮮明的人道主義精神。

中國共產黨延續恤刑原則中對老幼廢疾者減免刑罰的基本思路,在革命根據地刑事立法中始終保留對未成年人、高齡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的特殊司法關懷。同時,進一步將這一傳統美德升華為對老、幼、孕、殘等特殊群體的系統性權利保障制度,使其從封建時代的“恩賜”與“憐憫”轉變為人民民主政權下的法定權利。例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本條例所舉各罪者得按照該條文的規定減輕處罰。如為十四歲以下的幼年人,得交教育機關實施感化教育”﹔《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懲治盜匪條例(草案)》規定,“年齡在十四歲以下八十歲以上者得減刑”﹔《陝甘寧邊區違警處罰暫行條例》規定,對於未滿13周歲、心神喪失、緊急避險或不可抗力等情況下的違警行為,不受違警處罰。這些規定不僅繼承了傳統的恤刑原則,更將其系統化、制度化,充分彰顯了紅色法治的人道主義光輝。(作者:趙新潮,系河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員、河北省社會科學院副編審)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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