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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用AI輔助辦公被辭退:是個人違規,還是企業違法

2026年10月29日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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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I工具輔助辦公提升效率,如今已是職場人的基本操作。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朝陽法院”)審結了一起因AI輔助辦公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吳女士因使用外部AI工具處理了公司內部文件,被解除勞動合同,吳女士將公司訴至法院,朝陽法院審理后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由公司支付年終獎差額、績效工資、工資損失等。目前判決已生效。

合規使用AI輔助辦公與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邊界在哪裡?此案中,上傳資料的具體內容、員工使用AI的目的、公司已有的管理規定等相關証據,都成為了法院審理時的重要考量。

吳女士在某保險公司擔任法務,負責合規稽查、風險核查等工作。2024年7月,為優化工作流程、提升PPT制作及數據分析效率,吳女士將自行整理加工后的公司稽核問題數據表,上傳至第三方AI平台用於輔助辦公。

一個月后,某保險公司突然向吳女士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告知書》,以吳女士“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面解除了雙方勞動關系。

保險公司稱,吳女士身為法律合規部員工,簽署過保密協議、參與過信息安全培訓,負有高於普通員工的保密義務。將公司稽核類內部文件上傳至第三方AI平台,平台會收集、留存用戶數據用於模型迭代,存在信息泄露、被第三方竊取的重大風險,屬於嚴重違反公司信息安全等相關規定的行為,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合規,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吳女士對此並不認同。她認為,自己使用AI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沒有泄密的主觀故意﹔上傳的數據表經過整理加工,並非公司核心保密信息,此次操作也沒有造成信息外泄或經濟損失等現實后果。

此外,吳女士稱,公司從未出台有關“禁止員工使用第三方AI辦公”制度規定,也未開展AI工具合規應用培訓。她將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請求判令撤銷《解除勞動合同告知書》,並由某保險公司支付其因違法解約產生的年終獎差額、績效工資及工資損失。

這份引發爭議的表格裡,究竟有什麼?

本案主審法官柴旭在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時介紹,吳女士上傳的是一份匯總性質的Excel表格,表格以簡短文字概括有關公司可能存在的問題,沒有展開問題詳情。

這些資料屬於吳女士在日常工作中有權接觸的內容。資料的來源、具體內容及整理方式,為法院判斷其行為性質提供了依據。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吳女士不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主觀故意。柴旭表示,吳女士使用第三方AI工具,核心目的是輔助完成本職工作、優化工作成果,並無惡意竊取、泄露公司信息的主觀故意。而該保險公司規章制度中,將“主觀故意”作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的認定情節。

公司已有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規定,也與員工簽署過保密協議。這些規定能否適用於AI輔助辦公這一場景?

柴旭介紹,公司針對本案中涉及的使用AI輔助辦公無明確禁止性規范。他表示,公司雖制定了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規定,與員工簽署了保密協議,但所有內部規章制度均未明確禁止員工使用第三方AI工具輔助辦公,亦未針對AI辦公場景出台專項合規規則、操作規范。同時,公司未針對AI工具使用開展任何專項培訓,未向員工明確告知該類辦公行為的合規風險與禁止要求,因此無權事后單方認定員工行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對於既有制度的適用,需要結合制度內容、資料性質和員工主觀狀態等綜合判斷。”柴旭提到。

公司的另一項主張,是上傳行為帶來了泄密風險。

柴旭表示,公司未能舉証証明吳女士上傳至AI平台的文件屬於法定或制度界定的核心保密信息,也無法証實該行為造成了公司信息外泄、經濟損失、聲譽受損等實際危害后果。僅以AI平台存在數據留存的通用規則,推定存在泄密風險,不足以認定員工行為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企業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員工,必須同時滿足員工存在主觀過錯、行為違反明確規章制度、造成實際損害或重大風險等要件,僅憑主觀推定風險、無制度依據的解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柴旭說。

隨著AI工具大量進入日常工作,企業如何把使用AI工具的要求說清楚,是此案留下的現實問題。

法官提示,對企業而言,面對AI辦公常態化趨勢,應摒棄“一刀切禁止”“事后追責”的管理模式,主動完善數字化辦公合規體系。一是細化涉密信息清單,明確禁止錄入、上傳AI平台的核心數據、機密文件范圍﹔二是制定AI工具使用管理辦法,劃定合規使用邊界﹔三是常態化開展數字辦公合規培訓,明確員工權責與風險紅線,從源頭規避勞動爭議與信息安全風險。

對員工而言,日常借助AI輔助辦公時,也需堅守合規底線,應主動了解公司數字化辦公及保密制度,嚴禁將企業核心機密、未公開數據、涉密文件上傳至公共第三方AI平台,同時留存辦公操作記錄,規范履職行為,規避個人合規風險。(記者 胡寧)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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