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雲南頻道>>法治

“搬運”知名主播直播切片帶貨,法院認定構成侵權

2026年10月10日08:34 | 來源:光明日報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收藏小字號

●案情:李婷(化名)是美妝領域知名直播帶貨主播。李婷發現,A公司在涉案店鋪銷售的一款“抗老精華液”商品詳情頁中,使用了包含李婷肖像、聲音在內的直播視頻切片,用作商品宣傳推廣。該直播切片原本是李婷為推廣自有商品“抗老眼霜”所錄制,A公司商品鏈接中李婷直播切片視頻引導購買的商品均非李婷經營推廣的商品。

發現侵權行為后,李婷向平台發起投訴,A公司隨即將涉案商品鏈接中含有李婷肖像、聲音的全部視頻刪除。但A公司的行為已對李婷的肖像權、聲音權益造成影響,李婷遂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合理支出1萬元。

●判決:A公司未經李婷許可,在涉案商品鏈接中,搬運李婷帶貨直播視頻剪輯片段,用於自家商品商業推廣,構成對李婷肖像、聲音的商業使用,且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構成對李婷肖像權及聲音權益的侵害。綜合考慮李婷的經濟損失與A公司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A公司賠償李婷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6000元。

●說法:近年來,隨著直播帶貨、網紅經濟快速增長,各類短視頻、直播視頻片段再傳播現象也日益普遍。部分商家為博取流量、引流帶貨,未經授權擅自剪輯、搬運知名主播直播視頻片段用於商品推廣,因損害原創者權益而飽受詬病。

擅自使用他人直播切片帶貨,構成肖像侵權。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此外,民法典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這也意味著自然人的聲音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也提醒廣大互聯網從業者,應嚴格遵守“先授權、后使用”原則,不得擅自剪輯、搬運他人直播音視頻用於商業引流,避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報記者王金虎整理)

(責編:木勝玉、徐前)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