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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典型案例 厘清工傷“48小時”邊界

2026年09月21日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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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三批檢察機關依法履職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典型案例。其中,最高檢對吳某平工傷認定行政抗訴案入選,明確“48小時”搶救時限應結合實質搶救與連續搶救認定,不因家屬堅持搶救而剝奪勞動者工傷權益。

案情顯示,吳某平系某公司員工,2021年4月29日上班期間身體不適送醫,5月1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司申請工傷認定,貴州某州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決定。吳某平子女提起行政訴訟,案件一審、二審、再審后,法院再審以門診初診8時55分為起算點、5月1日12時08分宣告死亡為終點,認定超過48小時,不支持工傷。

檢察機關受理監督后查明,吳某平當日先按防疫要求到發熱門診排除新冠肺炎,未進行疾病診療﹔11時42分入院,隨后檢查,12時50分採集病史、查體,13時開醫囑搶救,后轉入重症監護。5月1日11時20分,其已無自主呼吸、心跳,血壓及血氧測不出,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死亡不可逆﹔12時08分醫生宣布臨床死亡,系家屬未放棄搶救結果。

最高檢審查認為,發熱門診僅作防疫排查,不應作為“48小時”起算點,起算應取距實質搶救最近的診斷時間﹔死亡時間不能唯“宣告時間”,家屬持續搶救、不離不棄屬常情,不應因繼續搶救推后死亡時間。吳某平入院后病情持續加重、監護搶救連貫,屬“連續搶救”,符合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情形。最高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26年4月18日,最高法再審認定吳某平屬“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撤銷原再審判決,支持認定工傷﹔其后家屬領取工傷保險待遇92萬余元。 最高檢在典型意義中強調,工傷認定對搶救時限的把握不應強人所難,更不能以冰冷時間刻度限制親情堅守﹔“48小時”條款本意為保障勞動者,而非令家屬陷入兩難。(記者 胡寧)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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