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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市場監管法治化的“最后一公裡”

2026年09月15日08:11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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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所是市場監管工作的“最后一公裡”,是市場監管體系的基層基礎。近日,國務院公布《市場監督管理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19條,對市場監督管理所的法律地位、職責范圍、履職方式以及隊伍建設、工作保障作出系統規定,施行35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將同時廢止。條例名稱的變化,折射出基層市場監管體制的一次制度上的革新。

1991年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曾為維護市場秩序、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撐。2018年機構改革后,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職能進一步整合,各地在原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基礎上組建市場監督管理所。基層機構所面對的是橫跨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產品質量、廣告、價格、計量等領域的綜合監管任務。

實踐的變化對法律制度的更新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教授趙鵬認為,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職能整合后,基層市場監管機構已經不再是單一領域行政管理的末梢,而成為綜合性市場監管職能的基層承載平台。過去以工商行政管理所為基礎形成的制度安排,已經難以充分回應統一市場監管體制下職能綜合化、治理復雜化、任務多元化的新要求。

條例作為專門規范市場監管基層派出機構的行政法規,精准回應這一制度短板,與實體法共同構成更為完備的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厘清了市場監督管理所的法律地位、權力依據和責任歸屬。

在實踐中,由於大量的工作都實行屬地管理,對基層治理能力的要求比以往更高。市場監督管理所處於市場監管系統聯系基層、服務群眾的“神經末梢”和“最后一公裡”,承擔著實施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重要任務。

基層治理最需要權責清晰、邊界明確、運行順暢。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法室主任、教授王偉介紹,按照職權法定的要求,條例對市場監督管理所的職責職權進行了明確,核心內容是確定市場監督管理所可以有效承擔的工作職責,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又避免因職責過多過重而導致“小馬拉大車”問題。

職權法定要求集中體現在條例第五條:其一,登記職能,即市場監督管理所承擔辦理與基層高度相關的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其二,監管職能,主要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特種設備使用、產品質量、反不正當競爭、廣告、價格以及計量等領域日常監管工作﹔其三,執法職能,即查處或者協助查處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違法行為﹔其四,維權職能,即處理投訴舉報,保護消費者、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等﹔其五,普法職能,即宣傳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

“厘清權責邊界,有利於提高基層市場監管的有效性。”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游認為,基層市場監管一定程度上存在“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的困境。條例理順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與市場監督管理所的上下級關系及縱向分工,明確市場監督管理所承擔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管等適合基層行使的職權,真正實現在食品安全、產品質量等高頻民生領域的快速響應與處置。

同時,明確市場監督管理所與鄉鎮、街道在聯合監管、投訴舉報處理等方面的溝通協調機制,避免多頭重復監管或相互推諉,有效提升基層治理效能。

對廣大中小微經營主體而言,市場監督管理所是其接觸市場監管部門最直接、最頻繁的窗口,基層監管執法行為的規范程度和服務意識,直接關系營商環境建設的實際效果。

趙鵬指出,在規范權力層面,條例明確要求市場監督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開展監管活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避免或者盡量減少對經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工作人員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履職,清正廉潔、秉公執法,並接受社會監督。這些要求將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要求以行政法規予以固化,為基層監管執法權力劃定了明確邊界。

此外,條例還體現了推動監管執法從單純事后處罰向預防性、服務型治理轉變的要求。趙鵬表示,市場監督管理所熟悉轄區經營主體、消費環境和風險分布,是風險源頭治理的重要前沿。通過日常檢查、普法宣傳、投訴舉報處理、風險隱患排查等方式,能夠把監管關口前移,把問題解決在早、化解在小。(王金虎 吳佳麗)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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