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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這些要點值得關注

2026年09月05日08:42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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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9月4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加強股東穿透監管,完善審慎監管制度,健全風險處置機制,加強保險消費者保護,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現行保險法自1995年施行,於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別進行修改。金融監管總局介紹,近幾年,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面臨的風險形勢更加復雜多元,現行保險法的滯后性日益凸顯,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全面修改,解決行業發展及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維護保險業持續穩健運行。

此次公開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涵蓋多方面重點內容——

其一,加強股東穿透監管,將保險機構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范圍。

“若大股東通過隱蔽的關聯交易抽逃資本、侵佔資產,機構的償付能力便成為空話。”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武亦文表示,征求意見稿將股東的義務從被動履行提升為主動作為,使監管部門獲得對股東行為進行全流程監督、全過程干預的法定權限。尤其是針對實際控制人的穿透監管要求,解決了“名義股東易管、背后操盤手難尋”的執法盲區。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總監白飛鵬分析,征求意見稿明確股東出資義務、關聯交易報告義務和信息披露義務,對股權代持、以不當手段干預公司經營管理等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增加針對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強制措施和專門罰則。

其二,完善審慎監管制度,強化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監管要求,改進償付能力監管,強化資產負債管理,完善資金運用監管。

武亦文表示,征求意見稿將保險監管的著力點從“經營行為是否合規”的微觀審查,提升至“機構整體是否穩健”的系統評估。除了從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方面系統構建保險業審慎經營規則,還將資產負債管理明確為法定義務。這意味著保險機構必須在制度層面建立常態化機制,而非僅在極端情形下被動應對。

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合規官曹順明認為,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運用范圍,豐富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工具,有利於保險公司優化資產配置,更好發揮“耐心資本”作用,服務金融“五篇大文章”和實體經濟。

其三,健全風險處置機制,完善風險處置及市場退出規則。

“征求意見稿注重早期糾正、接管與重組、撤銷和破產清算等制度的有序銜接,豐富處置手段,重視保險保障基金在風險處置和保單持有人權益保護中的作用,注重風險機構恢復和處置機制建設,維護保險市場穩健運行。”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岳衛說。

其四,加強保險消費者保護,完善保險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保險機構禁止性行為規定。

岳衛分析,征求意見稿從宏觀層面上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職責,擴大保險責任覆蓋面,加大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懲戒力度﹔微觀層面上豐富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優化格式合同、提示說明、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等重要規則,體現對保險消費者的傾斜保護。

值得關注的是,征求意見稿將猶豫期等成熟實踐上升為法律制度。

“保險合同多以格式條款訂立,投保人缺乏談判能力,在銷售環節的信息不對稱下極易做出非理性決策。”武亦文表示,猶豫期賦予了投保人事后“反悔”的機會,實質上是對消費者弱勢地位的一種制度補償,直接回應了長期存在的誤導銷售、退保損失過大等民生痛點。

其五,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擴大法律責任覆蓋面,提高罰款幅度。

白飛鵬認為,征求意見稿根據近年來保險行業違法違規案件情況,從涉案金額、違法所得、造成的損失金額等不同維度進行綜合評估,一方面堅持應罰盡罰,將更多的違法情形納入處罰范圍,擴大法律責任覆蓋面﹔另一方面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合理提高不同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和幅度。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本次修改工作總結近年來保險業改革發展成果和監管實踐,以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為主線,以消除監管空白、彌補監管短板、明確監管授權為著力點,深入踐行人民至上理念,全面提升監管有效性。下一步將充分吸收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條文,推動保險法盡快修訂出台。(記者張千千、李延霞)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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