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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從“野蠻生長”走向“有法可依”

2026年09月04日08:22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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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草案新增“自動駕駛汽車的特別規定”專章,圍繞概念界定、上路條件、交通違法處理、保險制度等作出安排。這是在國家法律層面第一次對自動駕駛作出明確規定,標志著我國自動駕駛相關制度正從零散試點走向法治統一。

此前,自動駕駛技術雖持續發展,卻缺乏法律定位,導致相關測試與運營活動長期處於規則的灰色地帶。此次草案首次從國家法律層面,清晰地界定“輔助駕駛”與“自動駕駛”的區別,為自動駕駛“正名”。簡言之,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在特定條件下獨立完成全部駕駛任務。草案不僅從法律上承認自動駕駛的合法身份,解決了“它是什麼”的問題,還為其設立行為規范,發放“法律身份証”。

同時,支持產業發展不能降低安全門檻。草案對自動駕駛的上路資格提出了明確要求,即自動駕駛產品投入市場前必須經過道路通行規則符合性測試,實行嚴格的安全技術檢驗和准入認証。並且要求車企對外宣傳推廣時必須如實說明產品具備的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限制,不得虛假宣傳或者隱瞞技術風險,這相當於給自動駕駛設置了清晰的“准入門檻”,也給消費者提供了明確的信息知情權保障。草案還提出要建立自動駕駛汽車交強險制度,從制度層面解決了事故發生后的賠付能力問題。

此外,草案還專門就車企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包括提供解密數據的義務﹔對交通違法承擔責任﹔合法採集、傳輸數據,保護個人信息﹔開展自動駕駛功能培訓等。

總的來說,這次修法就是讓自動駕駛從“野蠻生長”走向“有法可依”,既給技術鬆綁,又給安全加鎖,構建起自動駕駛的制度框架。當然,在肯定草案進步意義的同時,也要梳理下一步立法需要重點關注的領域。

首先,關鍵概念需進一步細化。草案雖已明確自動駕駛系統在激活狀態下由車企承擔責任的基本原則。然而,對於“激活狀態”的認定,目前尚無統一的技術標准與判定依據。這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之后,車企與用戶就“系統是否處於運行狀態”或“是否超出設計運行條件”等問題產生分歧,從而成為糾紛的主要焦點。為此,應盡快出台相關標准,把“激活狀態”認定、汽車事件數據記錄系統數據標准、保險費率和賠付流程等核心細節一一明確下來,為執行提供清晰明確的操作依據。

其次,責任追究機制有待健全。自動駕駛事故可能涉及整車制造企業、系統開發主體、零部件供應商、數據服務商以及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等多個責任主體。若將復雜的技術因果關系和責任歸屬認定交由受害人自行處理,易導致舉証難度大、救濟周期長等問題。當前草案對自動駕駛汽車責任承擔的具體規則尚不明確,建議在后續立法及配套制度中進一步確立“先解決路面責任,再解決產品責任”的基本思路。即在確認自動駕駛一方負有責任的前提下,相關主體應首先作為整體向受害人承擔快速賠付義務,之后再根據產品缺陷、算法設計、維護管理、數據服務等方面的具體過錯,在內部劃分最終責任,並依法進行追償。

最后,配套制度需進一步完善。草案將多項涉及具體執行的關鍵事項授權后續法規,例如,違章處理細則由公安部門制定,保險制度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目前,自動駕駛行業發展日新月異,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層出不窮,草案暫未將上述制度一體提出,正是考慮到實踐發展的現實情況,在體現前瞻性的同時,保持法律的穩定性。而由於上述配套制度尚未同步出台,草案在短期內可能面臨執行效果不確定的問題。為此,必須通過地方先行先試或者“小快靈”立法等方式及時細化各項規則內容,確保核心制度落地時不打折扣、沒有模糊空間。(作者:余凌雲 王敬文,分別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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