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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貨主播評價商品不能隨意“臨場發揮”(以案說法)

本報記者 張天培
2026年09月03日08:0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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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國家的白酒標准要求必須是經過糧食發酵釀造的”“某白酒的包裝上面沒有‘白酒’這兩個字,因為不允許”“小金標代表的是純糧固態,買某小曲就沒有這個標……”在某優選(北京)公司運營的“某選”直播間內,主播在推銷白酒時,隨意點評重慶某酒業公司旗下的一款白酒。

  重慶某酒業公司相關負責人看到直播內容后,認為主播在直播間對其公司旗下某款白酒產品的評論存在片面對比、不當關聯的問題,嚴重地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公司的白酒產品非純糧釀造,損害其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於是該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賠償損失。

  然而,某優選(北京)公司辯稱,某白酒品牌主營產品不是白酒而是果味酒,相關言論系基於果味酒不是國家標准確定的白酒這一客觀事實作出,且屬於主播臨場發揮,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直播帶貨屬於經營行為,平台內經營者及其主播在直播推銷中對同類競品作出的評價雖然屬於商業評論范疇,可以進行一定的主觀評價,但此種評價並非毫無邊界。相較於普通消費者的日常交流,經營者及其主播應對評論內容負有更高標准的審慎注意義務,確保評論真實、客觀、全面,即時互動場景下的“臨場發揮”不構成免責事由。

  承辦法官表示,商業詆毀不僅包括虛構事實,也包括傳播誤導性信息。誤導性信息雖然含有部分真實因素,但通過片面陳述、不當關聯、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現,整體上足以使相關公眾對競爭對手商品質量產生錯誤認識,仍應受到法律規制。

  最終,法院認定,本案主播將“白酒標准要求糧食發酵釀造”和“某白酒包裝上無‘白酒’字樣”不當關聯,未區分某白酒旗下白酒與果味酒,也未呈現該白酒品牌多款白酒已獲純糧固態發酵認証的事實,經選擇性呈現和不當關聯后,整體上足以引導消費者得出該白酒品牌的白酒不符合白酒標准、非純糧釀造的誤解,超越了正當商業言論的邊界,構成法律規制的誤導性信息。由此,某優選(北京)公司構成商業詆毀,其應賠償重慶某酒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本案厘清了直播帶貨中正當商業評價與商業詆毀的邊界,明確了直播帶貨主播在商業評論中的審慎注意義務,同時明確了誤導性信息的認定標准,為類案糾紛的處理提供了裁判規則參考,有助於規范直播帶貨行為,為平台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司法助力。

  《 人民日報 》( 2026年09月03日 19 版)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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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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