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大修 為自動駕駛劃定安全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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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一部與每名交通參與者息息相關的法律迎來新一輪重要修改。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施行以來,先后於2007年、2011年、2021年修正了個別條款。此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共9章170條。司法部部長賀榮受國務院委托向大會作草案說明時介紹,修訂草案妥善處理道路交通安全與自動駕駛汽車、電動自行車產業發展、通行效率提高等關系,聚焦“醉駕”“僵尸車”“超標車”治理和電動自行車、“暴走團”管理等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制度措施,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同時,推行便民舉措,便利群眾出行。
增設自動駕駛汽車專章
修訂草案專門設置了“自動駕駛汽車的特別規定”專章。草案明確界定,自動駕駛汽車是指在設計運行條件下代替駕駛人持續自動地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的汽車﹔輔助駕駛功能是指在設計運行條件下輔助駕駛人執行部分動態駕駛任務的功能。
修訂草案還進一步明確規則邊界,未激活自動駕駛功能的自動駕駛汽車和駕駛僅具備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上道路行駛,按照非自動駕駛汽車的規定管理。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高等研究院院長鄭志峰對此解讀說,依據相關國家標准的規定,輔助駕駛和自動駕駛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技術形態——輔助駕駛系統僅僅是協助用戶承擔動態駕駛任務,開車的仍然是用戶,而自動駕駛是系統替代用戶承擔動態駕駛任務,開車的已經是系統。
“這也意味著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傳統機動車的規定是沒有辦法直接適用於自動駕駛汽車的。”鄭志峰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鄭志峰表示,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認自動駕駛汽車的合法性,並對其道路通行規則作了規定,“對於自動駕駛汽車產業有重要意義,既為產業發展提供助力,也劃定了安全底線”。
“輔助駕駛並未真正徹底解放用戶,駕駛員的身份是沒有改變的,駕駛員仍然需要手握方向盤,觀察道路交通環境,隨時准備接管。而自動駕駛汽車是不一樣的,用戶在系統運行期間是無需承擔動態駕駛任務的,甚至有的自動駕駛汽車可以徹底去除方向盤。”鄭志峰表示,修訂草案對兩者進行區分非常必要,對於整頓現有的市場亂象、警示消費者有重要的意義。
針對行業宣傳亂象,修訂草案要求車企如實告知自動駕駛功能設計運行條件,不得作出與之不相符的產品說明、商業宣傳等。鄭志峰指出,實踐中,有用戶在使用輔助駕駛的時候過度信任系統的能力,導致在緊急情況下沒能及時接管而產生嚴重的事故,“本次修訂可以很好地劃清兩者的界限,防止企業虛假或者夸大宣傳”。
在責任認定層面,修訂草案還明確,自動駕駛汽車在自動駕駛功能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自動駕駛汽車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接受處理。
“自動駕駛汽車強調機器駕駛取代手動駕駛,原先以駕駛人、手動駕駛行為、駕駛過錯為基礎展開的責任規則需要調整。”鄭志峰對此解讀說,“簡單來說,傳統機動車是駕駛人在開車,出了事故當然是人負責,而自動駕駛汽車是系統在開車,出了事故再找駕駛人的責任就不太合適。”
在鄭志峰看來,修訂草案這一規定,很好地契合了自動駕駛汽車的技術特征,有助於打消消費者的用車顧慮。
提高電動自行車限速,補齊安全駕駛規定
針對群眾高度關注的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問題,修訂草案從源頭管控與通行規則兩端發力,要求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的非機動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修訂草案還禁止擅自改動已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結構、構造、特征或者安全技術參數。要求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完善防篡改要求,防止在銷售、使用環節對安全技術參數進行改動。
在通行速度規則上,修訂草案明確,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限制從15公裡調整為20公裡。
“這是立法的進步。”清華大學交通研究所副所長楊新苗告訴記者,20多年前他曾參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討論會,當時在北京街頭實測,人力自行車的平均速度就達到了15公裡/小時,“把它作為電動自行車的最高限速,顯然和現實情況不符。”
楊新苗同時建議,在此基礎上,可以進一步科學區分管理電動自行車的主要類型,將電驅動型電動自行車,與輕量化的電助力自行車區分管理,“電助力自行車必須要腳踏起來才能前進,電機只是提供額外的助力,讓騎行變得更輕鬆,回歸非機動車屬性和定位。”楊新苗認為,可以借鑒歐洲主要國家的做法,“對電助力自行車幾乎不用額外管理,能節約大量的管理資源”。
修訂草案還對電動自行車的安全駕駛作出細化要求,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有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通行以及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觀看視頻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戴安全頭盔等。
靶向治理“盲駕”“暴走團”“僵尸車”等民生熱點
修訂草案圍繞道路交通安全行為規范增加了具體要求。在規范機動車駕駛行為方面,除了禁止“酒駕”“毒駕”“飆車”外,還規制駕駛時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觀看視頻的“盲駕”。對“盲駕”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草案規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証。
修訂草案還對乘車人、行人的交通參與行為進行規范。為了防止“開門殺”,修訂草案要求開關車門時,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應當注意觀察,駕駛人應當提醒乘車人注意安全。
為規范“暴走團”,修訂草案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發現違法佔用道路從事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非交通活動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針對道路停放“僵尸車”問題,修訂草案規定停放超過120日,並根據其位置、狀態等情況,有合理理由認定已被棄置的機動車可以被認定為廢棄機動車。禁止在道路上停放廢棄機動車。(記者 劉言)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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