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磷石膏污染防治辦法》將於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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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昆明市人民政府近日印發的《昆明市磷石膏污染防治辦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磷礦資源豐富,儲量佔全省65%,集中在安寧、西山、晉寧等區域。是國內重要的磷復肥、磷化工基地,磷化工企業產值佔全市石化化工產值的25%,近3年年均增速超15%,未來將打造千億級支柱產業。然而長期以來,受認知不足,剛性政策約束缺失等影響,部分企業在磷礦開採與利用過程中管理粗放,磷石膏無害化處理量和綜合利用率偏低,難以實現產消動態平衡,大量堆存的磷石膏也帶來突出的環境安全隱患。
為進一步加強磷石膏綜合治理,從根本上消除磷石膏生產、堆存、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安全環保風險,促進全市磷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昆明市將磷石膏領域綜合立法納入2025年度立法項目,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從磷化工產業發展、污染防治、綜合利用、措施保障四個方面加以規范。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市政府統籌推進全市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磷石膏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依法履行磷石膏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應急、數據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磷石膏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磷石膏產生量、貯存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
在規范企業主體責任方面,《辦法》堅持問題導向,明確石膏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磷石膏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磷石膏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產生磷石膏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磷石膏的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磷石膏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針對貯存場所安全管理,《辦法》明確管理單位需嚴格落實防揚散、防滲漏、防潰壩及滲濾液收集處理等防護措施,常態化開展生態環境、安全監測與隱患自查,發現隱患立即整改並上報。對責任主體滅失的歷史遺留堆存場所,由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整改責任,確保環境風險全面受控。
針對磷石膏貯存場所的安全管理,《辦法》明確管理單位應嚴格落實防揚散、防滲漏等防護措施,加強生態環境和安全監測。發現隱患須及時整改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對於歷史遺留堆存場所,若企業責任主體滅失或無法履行自查和整改義務的,將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整改責任,確保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記者 王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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