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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批復,維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秩序——

脫產參加全日制教育,違約離職需擔責(新聞看法)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6年07月30日08:0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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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同意工作人員脫產參加全日制學歷教育,承擔費用、保留人事關系、保障薪酬待遇、繳納社會保險費﹔工作人員承諾學成返崗,但學成后違約離職,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9日發布批復,明確脫產參加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工作人員違反服務期約定,事業單位請求其依約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批復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

  工作人員學成后違約離職,是違背誠信原則的失信行為。批復綜合考慮實際損失、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確定違約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的責任。

  在最高法同步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魏某在某醫院工作期間,雙方就魏某參加研究生學歷教育簽訂合同書,約定:就讀期間,該醫院依照國家和醫院的有關政策、規定發給魏某工資和其他福利。魏某完成學歷教育后必須按時回該醫院工作,服務期未滿提出工作調動或者辭職,必須全額賠償該醫院獎勵的學費和就讀期間醫院發放的工資,並5倍賠償就讀期間醫院發放的績效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

  入學后,該醫院向魏某支付工資、獎金,並繳納五險一金。次年9月,魏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提前解除人事聘用合同。該醫院、魏某均不服仲裁裁決,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魏某訴請該醫院賠償延遲辦理解聘手續導致的損失等。該醫院訴請魏某賠償發放獎金的5倍,返還工資、五險一金等。

  法院審理認為,魏某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解除合同屬違約行為。魏某被某醫學院錄取為全日制研究生時,選擇與醫院訂立合同(即在讀期間享受工資、福利待遇,承諾畢業返崗為單位服務)。醫院給予魏某相關待遇,使其在沒有生活等后顧之憂的情況下深造學習,目的是在其學習后繼續為單位工作。魏某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導致醫院願望落空、造成損失,不利於單位的有序發展,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鑒於合同約定的賠償5倍獎金的數額過高,法院酌情將獎金的賠償倍數調整為3倍,魏某無償取得的其他費用及五險一金應當全額返還。

  《 人民日報 》( 2026年07月30日 17 版)

(責編:木勝玉、李發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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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30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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