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折現進工資 “你情我願”也不行(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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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2年7月,朱某入職北京某保安公司,並受公司安排,到某高校當保安。一段時間后,朱某就因對工作時間不適應等提出辭職。
既然要辭職,那雙方的賬就得清一清。可這時,朱某與公司之間產生分歧。雙方對是否存在加班、加班時長以及因此產生的加班費的認定有不同意見。更重要的是,朱某提出,保安公司從沒有為自己繳納過社會保險費。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公司沒有給自己繳社保,那麼,自己有權解除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
對此,公司卻不同意。他們拿出一份由朱某簽字的聲明,上面明確寫著:自願請求單位(某保安公司)不再為本人參加本市的社會保險。本人確認公司在給本人發工資中,有關的社會保險費隨工資中的其他補助一並支付給本人。本人自願採取如上方式處理社會保險事宜,等等。
公司認為,既然朱某自願放棄社保,公司自然就不應再給予補償。對此,朱某提出,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好的格式條款,這些條款剝奪了自己的法定權利,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
雙方各執一詞,始終沒有辦法達成一致。朱某將爭議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隨后雙方又訴至法院。
在庭審中,法院先對加班工資問題進行確認,雙方對此爭議不大。而關於雙方爭議最大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法院結合雙方証據,比如朱某的社保查詢記錄,可以認定朱某在職期間,某保安公司確實沒有為其繳納過社會保險費。
至於某保安公司主張是朱某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理由,法院認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除去法律規定的事由外,不因勞動者同意而免除。朱某以此為由主張經濟補償,法院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400余元。
法官提示,不少勞動者在求職時,會和用人單位作出一些約定。比如,用人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折現進工資。這種約定看上去是你情我願的,但事實上,國家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是為了讓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類似的約定或者承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 人民日報 》( 2026年07月30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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