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服務、管理、保護3方面明確制度措施
助力企業出海更穩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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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7月1日,《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共34條,從服務、管理、保護3個方面明確制度措施,有效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為什麼要出台《規定》?《規定》有哪些新舉措、新安排?企業“走出去”需要關注哪些方面?記者採訪了專家學者。
《規定》出台是企業“走出去”的現實需要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孔慶江介紹,改革開放40多年來,中國從“引進來”為主逐步轉向“引進來”和“走出去”並重,對外投資實現了跨越式發展。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對外投資合作持續深化,形成了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投資格局。從投資規模看,中國已連續多年位列全球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前三,對外投資存量穩居世界前列。
“長期以來,對外投資管理主要依據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實施,立法層級較低、體系不夠完善,已難以適應現實需要。與此同時,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地緣政治風險上升,國際競爭日趨激烈,部分國家持續強化外資審查、設置投資壁壘,並以歧視性措施干預正常市場行為,我國對外投資面臨的不確定性顯著增加。”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院長王雪坤說。
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資深高級經理徐芊芊認為,《規定》的定位為行政法規,對我國過往分散的對外投資監管法律法規、政策制度進行了系統性梳理、整合與升級,構建起更加規范、全面、嚴謹的對外投資監管體系。
王雪坤表示,作為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對外投資的行政法規,《規定》將長期施行的有效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健全對外投資管理服務體系、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在我國對外投資發展歷程上具有裡程碑意義。
系統構建制度框架,厘清各方權利義務
孔慶江說,《規定》系統構建了集服務、管理、保護於一體的對外投資制度框架,既規范了投資者的行為,也明確了政府的服務和保護職責,為我國對外投資保護提供了較完整的制度遵循。
王雪坤介紹,《規定》回應了各方面的現實需求:健全海外綜合服務體系,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專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貿易促進組織等各方職責,為投資者參與國際合作競爭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服務,從而彌補海外服務保障不足的短板。實現投資全過程規范管理,強化投資者主體責任,健全境外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妨害市場競爭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的對外投資行為形成了制度性約束和威懾。加強對外投資權益保護,切實維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的安全和正當權益。
孔慶江補充,《規定》綜合運用政治、外交、法律、經濟等多種手段,形成了多層次、多維度的保護體系。既有雙邊合作、多邊協調等外交手段,也有領事保護、應急處置等行政手段﹔既有投資保險、金融支持等經濟手段,也有爭端解決、反制措施等法律手段。《規定》的反制條款是中國政府應對外部打壓、保護對外投資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也為中國企業提供了后盾和支撐,增強了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信心和底氣。
《規定》第五條明確,投資者依法享有對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中國中冶法律部部長畢麗艷對此表示,此舉意在確立市場化導向,而非放寬法律約束。從企業實踐看,權利賦予與責任承擔互為表裡。以往企業出海依靠速度、規模與先行優勢,當前及未來競爭的核心要素已轉向合規體系完備性、風險識別精准度與爭議解決預判力。將合規由“成本負擔”轉化為“信用資產”的企業,方能在國際談判中佔據主動。
強化合規意識,履行主體責任
孔慶江表示,《規定》既立足中國實際,又借鑒了國際通行做法,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對外投資保護制度模式。隨著《規定》的施行,中國對外投資保護進入法治化、制度化、系統化的新階段。
對於投資者來說,王雪坤建議要強化合規意識,履行主體責任,在投資決策、合規經營、風險防控等方面承擔主體責任,確保投資活動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要善用服務體系,獲取專業支持。積極利用國家及各地提供的公共服務,咨詢評估、法律服務、會計審計、金融保險等機構提供的專業服務,以及行業協會商會、貿易促進組織等提供的信息咨詢、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等服務,提升參與國際合作競爭的能力。
徐芊芊以建筑企業“走出去”為例表示,在組團出海的背景下,“走出去”的建筑企業可以分為主導型與跟隨型兩種模式。主導型企業多為大型建工央企、地方國企,具備自主開拓海外市場、獨立投資布局境外項目、主導項目全流程運營的能力。此類企業應依托新規要求,充分認識其在產業鏈中的牽頭作用,本著對所有項目參與方負責的精神,完善境外投資決策機制,強化項目前期可研、風險評估與后期運維監管,搭建適配項目全周期和全鏈條的境外投資風控體系,引導項目參與各方做好合規和風險管理。
作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畢麗艷關注到仲裁角色、功能的變化。她認為,企業出海面臨的爭議解決策略不能再以“事后啟動”為預設邏輯。仲裁地的選定、仲裁規則的適用、仲裁員的指定,已從單純的法律技術問題上升為投資決策前的戰略議題。她建議,要及時跟進中國仲裁機構在投資仲裁領域的規則迭代與服務升級——制度環境已變,應對工具必須同步更新。
徐芊芊說,當前國際經貿與投資環境復雜多變,境外經營企業同時面臨東道國監管制約、國際經貿規則約束以及我國合規管理要求等多重規范體系,跨境合規風險疊加,尺度把控難度較大。隨著《規定》的施行,出海企業需堅持國內外合規雙向兼顧原則,不得片面適用境外國別的規則,在內外法律出現沖突的時候,要合理運用我國包括反制規則在內的法律武器,保衛境外資產安全。
《 人民日報 》( 2026年07月29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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