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決議和任免名單
(2026年7月28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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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關於修改《雲南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的決定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雲南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赤水河流域保護,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維護生態安全,推動綠色發展,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非法侵佔和違法利用、佔用赤水河流域水域和岸線、圍墾河道、填埋河湖。”
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標准、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許可管理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四、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開展監控、自動監測,並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証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五、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改為兩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向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六、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五條中的“環境影響評價”修改為“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二)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做好”修改為“應當依法做好”﹔將第二款中的“應急方案”修改為“應急預案”。
(三)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中的“有毒污染物”修改為“有毒有害污染物”﹔在第四項中的“堆放”后增加“貯存”﹔將第五項中的“使用禁用的農藥”修改為“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
本決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雲南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關於批准《玉溪市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的決議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查了《玉溪市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准,由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於批准《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人遺址保護條例》的決議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查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謀人遺址保護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准,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於批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昆明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查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昆明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於批准《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古茶樹保護條例》的決議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古茶樹保護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准,由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於批准《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膠管理條例》的決議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膠管理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准,由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於批准《雲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雲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環境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的決議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雲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環境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的決議,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准,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於批准《雲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雲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雲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准,由滄源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於雲南省16個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有關事項的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關於新一屆人大換屆選舉時間
全省16個州(市)新一屆人大換屆選舉時間安排在2027年一季度完成。
二、關於新一屆人大代表名額
全省16個州(市)新一屆人大代表名額與本屆相同,保持不變。
三、關於新一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
全省16個州(市)新一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與本屆相同,保持不變。
關於罷免洪維智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
雲南省選舉產生的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洪維智,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罷免洪維智的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任免名單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
任命劉輝為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免去其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副主任職務﹔
免去蒙冬梅的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
決定任命名單
根據省人民政府省長王予波提請:
決定任命陳杰為省文化和旅游廳廳長。
任免名單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宏偉提請:
免去吉軍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免去肖勇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任命郭婷婷、張鑫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任命高潔為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任命鄭進華為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副院長,免去其昆明鐵路運輸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職務﹔
任命沈洋為昆明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任命劉娜為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免去其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判員職務﹔
任命嚴岱為開遠鐵路運輸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任免名單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相軍提請:
免去劉廷梅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任命李曦民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免去其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檢察員職務﹔
任命謝繼新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任命張穩為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檢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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