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暑期打工遭遇欠薪 法院終審認定用人公司支付勞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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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審理了一起大學生暑期打工被欠薪的案件,歷時近一年,終為學生討回公道。
2025年6月,小曾(化名)通過招聘網站應聘為某游泳館救生員。小曾入職前的面試以及入職后的工作管理,均由游泳館教練劉某某負責。2025年7月1日至8月15日,小曾每天出勤。
2025年8月15日、20日,小曾通過微信要求劉某某結算工資。劉某某稱工資尚未算好,所有人都沒發。2025年8月31日,劉某某向小曾出具欠條,載明尚欠小曾7月、8月工資9792元,並承諾於9月15日前結清,劉某某在該欠條上簽名確認。
然而,到了約定日期,劉某某不僅仍未支付工資,人也聯系不上了。小曾遂將游泳館的經營機構某體育發展公司及劉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勞務報酬。
訴訟中,某體育發展公司拿出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中載明:甲方(某體育發展公司)將該游泳館出租給乙方(劉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為10年,乙方租賃房屋用於健身游泳服務。公司據此提出,小曾並非公司雇用,其應向劉某某主張報酬。
而劉某某始終無法聯系,也未至法院應訴答辯。一審法院認為,某體育發展公司雖與劉某某簽署了租賃合同,但其將游泳館交由無資質的劉某某經營,且對外並未披露該信息,故應承擔相應的雇主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某體育發展公司應支付小曾勞務費9792元,劉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后,某體育發展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二中院。公司的上訴理由為,小曾由劉某某自行招聘、管理、安排工作並發放報酬,其工作時間、考勤、工資標准均由劉某某決定,與公司無任何關聯。公司與小曾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或雇佣關系。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小曾通過招聘網站應聘至某游泳館擔任救生員一職,相關招聘信息以某體育發展公司名義發布,劉某某在該網站登記的身份為某體育發展公司教練。其次,游泳館中挂有某體育發展公司的營業執照,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証載明單位名稱為某體育發展公司,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証記載的經營機構名稱為某體育發展公司,經營地址與某體育發展公司的住所地一致,故小曾有理由認為其為某體育發展公司提供勞務。且小曾任職期間,上下班打卡記錄均顯示“游泳健身俱樂部打卡”。最終,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民庭審判團隊協助負責人章曉琳提醒,暑期外出打工的大學生,應盡量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工作時間、地點、報酬、加班核算細則等,確認薪資發放責任人,實踐中,可全面留存點滴証據。若出租、承租雙方經營權責模糊,挂靠經營,可將兩方共同列為追責主體,一並主張拖欠勞動報酬。(記者 王燁捷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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