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貨式網購”遇糾紛,能要求三倍賠償嗎(新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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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大批量網購玩具,用於線下擺攤二次售賣,遇糾紛要退貨,主張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退一賠三”懲罰性賠償,合理嗎?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購玩具合同糾紛案。
2025年,馬村區居民范某在直播平台看到一款飛行玩具在銷售,想要購買后在公園門口擺攤售賣,於是與直播商家聯系。商家向范某發送了營業執照,以及飛行玩具的視頻和圖片。之后,范某向商家支付定金200元,訂購價值1388元的玩具,待貨物寄出后,范某又支付了488元貨款,並與商家約定剩余700元尾款由快遞公司上門代收。
三天后,快遞員送貨上門,范某當場開箱驗貨后認為“貨不對板”——“電動飛行玩具僅99個,其余近千件產品均是塑料玩具和竹制品。”范某選擇拒收貨物,並與商家聯系要求退款。商家認為其按照清單發貨,不存在欺詐行為,且退回的貨物有部分損壞,不同意退款,雙方爭執不下。范某以“貨不對板”構成欺詐為由,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並主張三倍賠償。
“這起案件有兩個爭議焦點。”馬村區人民法院法官陳婷說,一是原告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消費者﹔二是商家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陳婷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明確,法律保護的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本案原告批量採購用於擺攤轉售,屬於經營進貨,並非生活消費,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此外,經核查,商家提前完整公示玩具套餐貨品明細,發貨產品與清單內容一致。
法院審理后認為,范某購買案涉產品並非自身消費,購物行為明顯超出正常生活消費需要的合理限度,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受保護的消費者范疇,故要求商家賠償其三倍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鑒於范某已向商家支付了688元貨款,拒收貨物並將貨物退回給商家,商家未提交有效証據証明其收到退回的貨物存在損壞,支持原告退回688元貨款的訴訟請求。
“本案是當前直播購物背景下頗具代表性的‘進貨式網購’糾紛。”陳婷說,進貨轉售、擺攤經營的採購人群應注意區分“生活消費”與“經營性進貨”,批量採購用於二次售賣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范疇,不能主張“退一賠三”懲罰性賠償,維權依據為民法典買賣合同規則主張的退款、換貨、承擔違約責任等。
《 人民日報 》( 2026年07月29日 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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